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四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廿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五八號。併案案號:臺灣板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二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七十八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其又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逃亡(軍法)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及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撤銷緩刑後之刑期四月(經依減刑條例減刑),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其與已判刑確定之趙時貴、李建邦(另案審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信用卡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上旬止,由趙時貴、甲○○、綽號「小奇」之人收集已失效之信用卡卡面、有效之信用卡號及持卡人姓名等資料,由趙時貴將上開資料交付予李建邦,再由李建邦在台北市○○○路○○○號一樓之卡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卡登公司)內,以將前揭有效之信用卡卡號打凸字至已失效之信用卡卡面上之方式,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卡號之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將上開信用卡交予趙時貴收執,趙時貴即在前揭已有卡號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連續偽簽如附表一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而偽造足以表彰信用卡使用人身分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名之人,其後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廿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日月間止,連續持上開偽造信用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每次刷卡後,均假冒持卡人名義,偽造上開被冒名之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而偽造被冒名之人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一式三聯)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交付與該特約商店核對,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店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特約商店及各該被冒用之名義人。
二、趙時貴因其後與李建邦發生爭執,遂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未再與李建邦聯絡,乃與甲○○承前共同偽造並行使偽造信用卡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之前自行或委託甲○○收集之已失效之信用卡卡面、有效之信用卡號及持卡人姓名等資料,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在台北市○○街○○巷四之一號住處,以將所收集之失效信用卡卡號磨平,再將有效之信用卡卡號打凸字至已失效之信用卡卡面上之方式,自行連續偽造信用卡販買予不特定之人,並自行連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卡號之信用卡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卡號之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連續偽簽如附表二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而偽造足以表彰信用卡使用人身分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名之人,其後並與甲○○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同年四月九日止,自行或由甲○○連續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每次刷卡後,均假冒持卡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而偽造被冒名之人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一式三聯)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交付與該特約商店核對,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店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特約商店及各該被冒用之名義人。
三、趙時貴並另於八十七年一月間,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以每張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出賣予甲○○,甲○○即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行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連續偽簽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而偽造足以表彰信用卡使用人身分證明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冒名之人,其後並於八十七年一月至二月廿一日止,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於刷卡後,假冒持卡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而偽造被冒名之人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一式三聯)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交付與該特約商店核對,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店之財物(其中附表三編號3,因被特約商店店主王正義發覺該信用卡被盜用,而詐財未遂,足以生損害於上開特約商店及被冒用之名義人,其後甲○○復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持李齊鳴(另案審理)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於刷卡後,假冒持卡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冒名之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而偽造被冒名之人確認消費金額之簽帳單(一式三聯)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交付與該特約商店核對,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提供住宿服務,以取得不法利益。
四、嗣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晚上七時許,甲○○持偽造之信用卡至台北縣永和市○○路○○○號「義美銀樓」,對店主王正義佯稱購買價值四萬四千元之金飾,並提出如附表三編號3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經王正義向銀行查得該信用卡早已遭盜用,遂報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二張、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一張及其受趙時貴委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懷沛之人所購買,預備供偽造所用之「乙○○」名義失效信用卡一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之信用卡,此部分起訴書認僅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嫌,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趙時貴則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十五分許,為警在台北市○○路○○號八樓之二查獲,並扣得趙時貴所有,供共同偽造信用卡所用之模具一個、數字模一盒、工具一盒、雕刻刀一盒、起子一盒、刀片一盒、砂紙六張、鐵鎚一支、銲槍一支、瓦斯噴燈一個、吹風機一支、塑膠墊二個、壓平滾筒器一支、及記載信用卡號及持卡人姓名等資料之筆記本三本、如附表四編號2以下所示已偽造完成之信用卡二十四張、如附表五所示預備供其偽造所用之信用卡二十九張。
五、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時貴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甲○○在偵審中僅坦承部分犯罪事實,在本院供稱:有用偽造的信用卡,於消費時盜刷卡,共只有刷三筆,即原審判決附三編號3;原審判決附表二的其中一支行動電話,是哪一筆已經忘了;另一筆是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等情(見上訴卷卅六頁)。在原審供稱:「趙時貴有請我蒐集人家不要的信用卡,我就向朋友蒐集,有幫他收集幾張信用卡」「趙時貴拿卡給我刷,刷到東西後就拿給他處理,他偶稱會分錢給我,大部分在通訊器材行刷的,買行動電話」「我知道矢是偽造的」等語(見地院訴緝卷二十至廿二頁、四七頁);在警訊及偵查中供稱:「夥方在我身上查獲的四張信用卡背面,其中三張是我簽名署押的」「信用卡上簽名是我隨使寫上去的」等語(見四四五八號偵查卷五十九頁)。而先後否認其餘犯罪事實。惟查:被告甲○○提供失效之信用卡卡面或有效之信用卡資料等予被告趙時貴後,再持交另案被告李建邦偽造信用卡,並持渠等所製作之偽卡消費簽帳之事實,業據被告趙時貴、另案被告李建邦於警訊中供述綦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亦供承:趙時貴有請伊收集人家不要的信用卡,伊就向朋友收集。有聽過李建邦在幫趙時貴偽造信用卡。因為他們常常請客,欠他們人請,所以幫他們收集信用卡。趙時貴會拿信用卡給伊去刷,刷到的東西就拿給趙時貴處理,他偶爾會分錢給伊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訊問筆錄),且被告甲○○為警查獲時,自其身上扣得之「乙○○」名義之失效信用卡一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之信用卡),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亦坦承是趙時貴請伊向自稱「王懷沛」之人所購買(原審八十八年度他字第四五號調查通緝犯案卷,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被告甲○○持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錄影畫面照片,附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訊筆錄中可參,是被告甲○○辯稱伊未幫趙時貴收集失效之信用卡云云,自非可採。又被告趙時貴、甲○○上開自白部分,核與另案被告李建邦於警訊中所供、證人即銀行人員陳皓財、黃世偉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證、被害人王正義等於警訊中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簽帳單影本、銀行帳務查詢明細表等在卷可稽,並有被告甲○○所有之偽造信用卡三張、預備供偽造所用之信用卡一張、被告趙時貴所有,供其偽造信用卡所用之模具一個、數字模一盒、工具一盒、雕刻刀一盒、起子一盒、刀片一盒、砂紙六張、鐵鎚一支、銲槍一支、瓦斯噴燈一個、吹風機一支、塑膠墊二個、壓平滾筒器一支、及記載信用卡號及持卡人姓名等資料之筆記本三本、如附表四編號二以下所示已偽造完成之信用卡二十四張、如附表五所示尚未變造之信用卡二十九張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趙時貴、甲○○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其空言否認部分犯罪,乃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二、按一般信用卡正面均印製有發卡銀行、卡號、有效日期、持卡人英文姓名等資料,係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信用卡契約關係之私文書,持卡人因而得以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以信用卡消費,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亦復有表彰真正持卡人身分之證明,其偽造並行使之者,分別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或信用卡真正持有人或聯合信用卡中心之私益,是均屬刑法上之私文書。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甲○○共同偽造信用卡私文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署押私文書及消費簽帳單私文書之行為,均分別為其持信用卡消費、將簽帳單交還特約商店人員核對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僅就論罪之一部分犯行起訴,公訴人已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究。又附表一、二所載之犯行部分,被告與趙時貴、李建邦及綽號「小奇」之人間;附表三(編號4除外)所載之犯行部分,於被告及趙時貴間、及附表三編號4之犯行部分,於被告甲○○與「李齊鳴」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連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含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分別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所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分別與連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且應依連續犯中情節較重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末查,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原審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地院訴字卷第九十四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原審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合,被告上訴否認部分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簽帳單(一式三聯,客戶存根聯除外)上被告等偽造之被冒名人之署押;如附表三編號1至3(共二張)及附表四(共二十五張)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共二十七張背面偽造之被冒名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共二張)及附表四(共二十五張)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私文書共二十七張、被告趙時貴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如事實欄所載偽造工具一批、筆記本三本,均係共同正犯趙時貴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並予宣告沒收之。
四、至附表一、二、三所示偽簽之簽帳單有關客戶存根聯部分之署押、及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4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其背面經偽造之署押,均未扣案、當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及被告甲○○為警查獲時扣得之「乙○○」名義失效信用卡一張,均係被告趙時貴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預備之物,須法有處罰其預備行為之規定,且該物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足當之,倘預備行為不成立犯罪,則僅供犯罪預備之物,除係違禁物外,即不得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一八號判決參照),是前揭扣案物,雖係被告趙時貴所有,惟刑法有關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罪等之處罰,並無處罰預備行為之規定,核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爰不併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法 官 沈 宜 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 嬿 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 時間 │ 特約商店 │ 所得財物及金額 │偽造之信用卡號│被冒名人│├──┼────┼─────┼────────┼───────┼────┤│1 │86年10月│布袋精品店│ 精品 │0000-0000-0000│吳亭強 ││ │21日 │ │ 28500元 │-7220 │ │├──┼────┼─────┼────────┼───────┼────┤│2 │86年10月│ 同右 │ 精品 │0000-0000-0000│陳樺艾 ││ │30日 │ │ 22300元 │-9521 │ │├──┼────┼─────┼────────┼───────┼────┤│3 │86年12月│歡樂年代有│ 酒店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陳日羲 ││ │27日 │限公司 │ 20000元 │-7009 │ │├──┼────┼─────┼────────┼───────┼────┤│4 │87年1月 │大昌銀樓 │ 金飾 │0000-0000-0000│張明宏 ││ │8日 │ │ 19730元 │-7771 │ │├──┼────┼─────┼────────┼───────┼────┤│5 │86年10月│歡樂人生視│ 酒店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林芳宜 ││ │26日 │聽歌唱店 │ 30700元 │-8823 │ │├──┼────┼─────┼────────┼───────┼────┤│6 │87年1月 │歡樂年代有│ 酒店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張明宏 ││ │8日 │限公司 │ 18000元 │-7771 │ │├──┼────┼─────┼────────┼───────┼────┤│7 │87年1月 │同右 │ 酒店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同右 ││ │11日 │ │ 11500元 │-8635 │ │├──┼────┼─────┼────────┼───────┼────┤│8 │87年1月 │歐品聯盟精│ 精品 │同右 │同右 ││ │9日 │緻店 │ 9300元 │ │ │├──┼────┼─────┼────────┼───────┼────┤│9 │86年12月│大昌吉銀樓│ 金飾 │0000-0000-0000│陳日羲 ││ │31日 │ │ 17200元 │-0014 │ │├──┼────┼─────┼────────┼───────┼────┤│0 │86年12月│歡樂年代有│ 酒店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同右 ││1 │27日 │限公司 │ 20000元 │-7009 │ │├──┼────┼─────┼────────┼───────┼────┤│1 │87年1月 │鉦融音響店│ 音響 │0000-0000-0000│同右 ││1 │2日 │ │ 28000元 │-0014 │ │└──┴────┴─────┴────────┴───────┴────┘附表二┌──┬────┬─────┬────────┬───────┬────┐│編號│ 時間 │ 特約商店 │ 所得財物及金額 │偽造之信用卡號│被冒名人│├──┼────┼─────┼────────┼───────┼────┤│ │ │ │ │ │ ││ 1 │87年4月 │大呼小叫 │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陳宏昆 ││ │1日 │通訊器材 │ 24720元 │-8040 │ │├──┼────┼─────┼────────┼───────┼────┤│ 2 │87年4月 │通信器材行│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陳家琪 ││ │6日 │ │ 36500元 │-4502 │ │├──┼────┼─────┼────────┼───────┼────┤│ 3 │同右 │同右 │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同右 ││ │ │ │ 45000元 │-2104 │ │├──┼────┼─────┼────────┼───────┼────┤│ 4 │87年3月 │全信通信有│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杜瑞楓 ││ │19日 │限公司 │ 23000元 │-4602 │ │├──┼────┼─────┼────────┼───────┼────┤│ 5 │87年4月 │全虹通信廣│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陳家琪 ││ │7日 │場 │ 24000元 │-2192 │ │├──┼────┼─────┼────────┼───────┼────┤│ 6 │87年4月 │傑昇電話百│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張文發 ││ │9日 │貨 │ 22454元 │-6105 │ │├──┼────┼─────┼────────┼───────┼────┤│ 7 │87年4月 │訊昇通訊企│ 行動電話 │同右 │同右 ││ │1日 │業有限公司│ 21600元 │ │ │├──┼────┼─────┼────────┼───────┼────┤│ 8 │87年4月 │朋達通信企│ 行動電話 │同右 │同右 ││ │9日 │業有限公司│ 22000元 │ │ │├──┼────┼─────┼────────┼───────┼────┤│ 9 │87年2月 │世界通訊廣│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黃銘修 ││ │6日 │場 │ 25750元 │-7934 │ │├──┼────┼─────┼────────┼───────┼────┤│ 0 │87年4月 │翔騰通信器│ 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陳家琪 ││ 1 │6日 │材行 │ 32000元 │-7402 │ │└──┴────┴─────┴────────┴───────┴────┘附表三┌──┬────┬─────┬────────┬───────┬────┐│編號│ 時間 │ 特約商店 │ 所得財物及金額 │偽造之信用卡號│被冒名人│├──┼────┼─────┼────────┼───────┼────┤│ 1 │87年1月 │信誠珠寶銀│ 金飾 │0000-0000-0000│廖增欽 ││ │間某日 │樓 │ 20000元 │-0709 │ ││ │ │ │ │(即起訴書附表│ ││ │ │ │ │編號三之借用卡│ ││ │ │ │ │,原持有人 │ ││ │ │ │ │LI SHU FANG) │ │├──┼────┼─────┼────────┼───────┼────┤│ │87年2月 │義美銀樓 │ 金飾 │同右 │同右 ││ 2 │18日、 │ │ 111800元 │ │ ││ │19日 │ │ │ │ │├──┼────┼─────┼────────┼───────┼────┤│ 3 │87年2月 │同右 │ 金飾 │0000-0000-0000│同右 ││ │21日 │ │ 44000元(未遂)│-9001 │ ││ │ │ │ │(即起訴書附表│ ││ │ │ │ │編號一之借用卡│ ││ │ │ │ │,原持有人林卉│ ││ │ │ │ │娟) │ │├──┼────┼─────┼────────┼───────┼────┤│ 4 │88年4月 │千岱賓館 │ 住宿費 │0000-0000-0000│曾正利 ││ │27日 │ │ 16650元 │-5004 │ │└──┴────┴─────┴────────┴───────┴────┘附表四┌──┬─────┬──────────┬────────────┐│編號│ 發卡銀行 │偽造之信用卡卡號 │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 │├──┼─────┼──────────┼────────────┤│ 1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黃世樑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 ││ │ │之信用卡) │ │├──┼─────┼──────────┼────────────┤│ 2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無 │├──┼─────┼──────────┼────────────┤│ 3 │ 美國商銀 │0000-0000-0000-0000 │無 │├──┼─────┼──────────┼────────────┤│ 4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石育儒 │├──┼─────┼──────────┼────────────┤│ 5 │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陳立源 │├──┼─────┼──────────┼────────────┤│ 6 │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陳家琪 │├──┼─────┼──────────┼────────────┤│ 7 │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無(原持卡人白美芳) │├──┼─────┼──────────┼────────────┤│ 8 │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唐一至 │├──┼─────┼──────────┼────────────┤│ 9 │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無 │├──┼─────┼──────────┼────────────┤│10│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宏昆 │├──┼─────┼──────────┼────────────┤│11│ 第一信託 │0000-0000-0000-0000 │謝育仁 │├──┼─────┼──────────┼────────────┤│12│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無(原持卡人王巫見) │├──┼─────┼──────────┼────────────┤│13│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林忠義 │├──┼─────┼──────────┼────────────┤│14│ 同右 │0000- 0000-0000-0000│無 │├──┼─────┼──────────┼────────────┤│15│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無(原持卡人樂淑鈺) │├──┼─────┼──────────┼────────────┤│16│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無(原持卡人何崇文) │├──┼─────┼──────────┼────────────┤│17│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謝培家 │├──┼─────┼──────────┼────────────┤│18│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無 │├──┼─────┼──────────┼────────────┤│19│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無 │├──┼─────┼──────────┼────────────┤│20│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無 │├──┼─────┼──────────┼────────────┤│21│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唐一至 │├──┼─────┼──────────┼────────────┤│22│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無 │├──┼─────┼──────────┼────────────┤│23│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余文發 │├──┼─────┼──────────┼────────────┤│24│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謝育仁 │├──┼─────┼──────────┼────────────┤│25│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無(原持卡人許玉幸) │└──┴─────┴──────────┴────────────┘附表五┌──┬─────┬──────────┬──────┐│編號│ 發卡銀行 │ 原信用卡卡號 │原持卡人 │├──┼─────┼──────────┼──────┤│ 1│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張國蓓 │├──┼─────┼──────────┼──────┤│ 2│ 同右 │00000-0000-0000-0000│蔡正章 │├──┼─────┼──────────┼──────┤│ 3│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 │陳祝賢 │├──┼─────┼──────────┼──────┤│ 4│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同右 │├──┼─────┼──────────┼──────┤│ 5│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楊慶威 │├──┼─────┼──────────┼──────┤│ 6│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謝祖輝 │├──┼─────┼──────────┼──────┤│ 7│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楊明玉 │├──┼─────┼──────────┼──────┤│ 8│ 同右 │0000-0000-0000-0000 │張樹榮 │├──┼─────┼──────────┼──────┤│ 9│ 中國信託 │不詳(已遭磨平破壞)│陳建福 │├──┼─────┼──────────┼──────┤│10│ 同右 │同右 │周樂勤 │├──┼─────┼──────────┼──────┤│11│ 同右 │同右 │KUQ.CHING ││ │ │ │TUNG │├──┼─────┼──────────┼──────┤│12│ 同右 │同右 │不詳 │├──┼─────┼──────────┼──────┤│13│ 同右 │同右 │朱海貞 │├──┼─────┼──────────┼──────┤│14│ 同右 │同右 │陳家奇 │├──┼─────┼──────────┼──────┤│15│ 同右 │同右 │馬朋慶 │├──┼─────┼──────────┼──────┤│16│ 同右 │同右 │陳家琪 │├──┼─────┼──────────┼──────┤│17│ 同右 │同右 │鮑明芬 │├──┼─────┼──────────┼──────┤│18│ 同右 │同右 │陳志德 │├──┼─────┼──────────┼──────┤│19│ 花旗銀行 │同右 │莊國楨 │├──┼─────┼──────────┼──────┤│20│ 同右 │同右 │SAMPLE │├──┼─────┼──────────┼──────┤│21│ 同右 │同右 │孫宜昌 │├──┼─────┼──────────┼──────┤│22│ 同右 │同右 │謝培家 │├──┼─────┼──────────┼──────┤│23│ 同右 │同右 │賴國勝 │├──┼─────┼──────────┼──────┤│24│ 中國信託 │同右 │謝培家 │├──┼─────┼──────────┼──────┤│25│ 中國信託 │同右 │金風 │├──┼─────┼──────────┼──────┤│26│ 華信銀行 │同右 │羅素卿 │├──┼─────┼──────────┼──────┤│27│ 台北企銀 │同右 │不詳 │├──┼─────┼──────────┼──────┤│28│ 渣打銀行 │同右 │不詳 │├──┼─────┼──────────┼──────┤│29│ 匯豐銀行 │同右 │不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