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重附民上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О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辰○○

巳○○甲○○子○○庚○○乙○○戊○○癸○○丙○○丑○○○卯○○己○○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上 訴 人即 原 告 壬○○被上訴人即被 告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辛○○右上訴人即原告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除聲明不服原判決外,未為上訴之聲明,關於事實之陳述部分,除於原審所提事實上陳述外,於本院中亦未另為事實上之陳述。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等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等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吳 燦法 官 雷 雯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思 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