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0八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連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六十九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七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於六十九年間因另犯脫逃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七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又於六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七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又於七十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刑前強制工作,嗣於七十七年間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十六年間判決免除強制工作,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如:(一)附表二編號第九十七號太子龍座一塊、第一一二號龍紋玉一塊。(二)附表二編號第一一三號藍寶石戒指一只、第一一四號鑽石戒指一只。(三)附表二編號一0七號襯衫九件、編號一二一號襯衫二件、編號一二二號休閒服七件(共十八件)。(四)附表二編號一號至第七十二號、第七十四號至第七十七號所示之手錶及第九十號之手錶鑽石圈一個等物,均係來路不明他人遭竊之贓物(被害人、失竊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竟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年間某日,在臺北市○○街、廣州街口(龍山寺附近),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價格,買受上述(一)所示之物,其又於八十二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附近銀樓,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三萬元價格買受前述(二)所示編號第一一三號藍寶石戒指一只,以八千元之價格買受前述(二)所示編號第一一四號鑽石戒指一只;又於八十五年三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旁,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五千元之代價,買入前述(三)所示之服飾;又於八十五年四月中旬間某日,在桃園縣蘆竹鄉,向真實姓名不詳自稱「許和木」之成年人,以二十八萬元之低價,故買前述(四)所示之手錶等物。許雪嬌(已判決確定)與甲○○係同居已有六、七年之久之男女朋友關係,許雪嬌明知甲○○所購買之上述物品,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寄藏贓物之概括犯意,於甲○○故買上述贓物後,仍提供其所承租與甲○○同居之住處 (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四樓),連續予以寄藏多次。張鑾輝 (已判決確定)與其妻吳淑慧 (甲○○之妹,已判決確定)二人,共同基於寄藏贓物之概括犯意犯意聯絡,明知甲○○先後於八十五年四月間某日所寄放之上述 (一)、(二)、(三)所示之物,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許所寄放上述 (四)[ 其中附表二編號九號至十二號之物除外]之物,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提供其等二人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四樓住處,連續予以寄藏二次。嗣經警查獲,並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先後於上揭時地向不詳姓名之人,以前揭價格購買上述物品,嗣並於前述時間將其買得之物品,先後放置於其與被告許雪嬌住居之上揭住處、其妹即同案被告吳淑慧及妹婿即同案被告張鑾輝之上址住處寄放等情不諱,惟辯稱:伊並不知其所購買之上開物品係贓物,以為是倒店貨而買受,且如事實欄一、(四)所示之手錶等物,係伊於八十五年四月中旬間某日,在桃園縣蘆竹鄉附近,以五十萬元之價格向自稱「許和木」之成年男子購買,先付二十八萬元,餘款二十二萬元以後再算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分別經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查獲等情,為被告及同案被告許雪嬌、張鑾輝、吳淑慧等四人所承認,並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足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第九十七號太子龍座、第一一二號龍紋玉各一塊,附表二編號第一一三號藍寶石戒指、第一一四號鑽石戒指各一只,附表二編號一0七號襯衫九件、編號一二一號襯衫二件、編號一二二號休閒服七件(共十八件),附表二編號一號至第七十二號、第七十四號至第七十七號所示之手錶及第九十號之手錶鑽石圈一個等物,均係被害人寶儀鐘錶公司丙○○、戊○○、丁○○○等人失竊之物(被害人、失竊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亦分據被害人丙○○、丙○○之子林鴻濤、被害人戊○○、丁○○○於警訊、原審審理及本院調查時指證甚詳,並有贓物領據四紙、臺灣省鐘錶眼鏡聯合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函一紙及所附附件(即寶儀鐘錶公司於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深夜失竊名錶明細)、丁○○○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證人乙○○亦到庭證稱與戊○○於同一時地遭竊,並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證字第一八六九三號函影本一紙為證,是上開各物均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已無庸置疑。至於除上開各物以外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並無被害人,其中扣案支票部分,係被告張鑾輝經營煙酒生意與他人往來之客票等情,亦據證人邱至陽(見原審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筆錄)、鄭欽德(見原審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筆錄)於原審審理中証述屬實,雖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時地於天花板上扣得之部分物品,其放置方法似有特殊之處,然究不得僅以其放置方式特殊,即認定是贓物。至被告指傳之證人戴文乾於原審調查時雖到庭証稱被告甲○○曾於多年前在板橋市寶興銀樓以相當價格購得藍寶石戒指及鑽戒各一只,因之被告甲○○主張附表編號一一三、一一四號藍寶石戒指及鑽戒非屬贓物云云,然查國人向銀樓購買貴重之金飾,銀樓均有出具保單或保留存根之慣例,被告甲○○及證人戴文乾均未能提出上開文件以為佐証,故其証言縱能證明被告甲○○曾有購買鑽戒之紀錄,然不能証實上開扣案之物係以正當之途徑取得,自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上述物品為他人失竊之物,自難率以贓物視之。
(二)如附表二編號第九十七號太子龍座、第一一二號龍紋玉各一塊,附表二編號第一一三號藍寶石戒指、第一一四號鑽石戒指各一只,共價值十萬元,而被告甲○○係於八十年間某日,在臺北市○○街、廣州街口(龍山寺附近),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三千元之價格,買受上述如附表二編號第九十七號太子龍座、第一一二號龍紋玉各一個,其又於八十二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附近銀樓,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三萬元價格買受前述附表二編號第一一三號藍寶石戒指一只,以八千元之價格買受前述附表二編號第一一四號鑽石戒指一只(即被告甲○○共以四萬一千元購得上開四項物品)等情;又如附表二編號一0七號襯衫九件、編號一號襯衫二件、編號一二二號休閒服七件(共十八件),共價值約三萬八千元,被告甲○○係於八十五年三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旁,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五千元之代價買入等情;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第七十二號、第七十四號至第七十七號所示之手錶及第九十號之手錶鑽石圈一個等物,價值共約五百餘萬元,被告甲○○係於八十五年四月中旬間某日,在桃園縣蘆竹鄉附近,向真實姓名不詳自稱「許和木」之成年人,以二十八萬元之低價買入等情。分據被害人丙○○、證人林鴻濤、被害人戊○○陳明在卷,亦為被告甲○○所承認,比較上述價格,差距甚大,足見被告甲○○係以超乎一般常情之低價買入上述贓物。又上述手錶於為警查獲時,大部分尚有掛有吊牌,吊牌上顯示之三排數字,由上而下依次代表原廠序號、價格、寶儀鐘錶公司之編號,而高級手錶均有保單,縱使是倒店貨也需要有保單,否則沒有售後服務等情,業經證人林鴻濤證述明確,並有其所提出之吊牌一個、寶儀鐘錶公司尋回商品摘要一份(含明細表、手錶吊牌影本、勞力士公司價目表、勞力士公司價議價表)在卷足憑,被告甲○○購買上開手錶時既未向出賣者索取保單,何來售後服務保障,其又如何能循正當買賣方式出賣予他人?因之,被告甲○○所辯伊以為其購買之物係倒店貨乙節,顯然有違國內手錶買賣之慣例,委不足採信。雖被告甲○○於偵、審中另辯稱伊係以五十萬元之價格購入上開手錶等物,並非以二十八萬元購得,尚有餘款二十二萬元迄未給付云云,然查被告甲○○始終未能提供該自稱「許和木」者之真實姓名、住址,以供傳訊查證,經原審調取全省姓名為「許和木」者之口卡,亦僅只一人,提示該口卡予被告甲○○指認,被告甲○○供稱:該口卡所示之「許和木」,並非賣給其手錶之人云云,惟依案重初供,及衡諸一般常情,販賣盜贓物者,未免多所牽扯,少有以分期付款方式買賣贓物之情形,是以被告甲○○警訊中所稱伊係以二十八萬元之代價,向自稱「許和木」購買上述手錶等物,較可採信。綜上說明,被告甲○○以超低價格買入價值顯不相當之上述物品,又未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足見被告甲○○對上述物品有贓物之認識,而故買之。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常業贓物罪,惟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指職業性之犯罪,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恃以為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四次購買贓物犯行,其中三次購買金額僅三千元、五千元、三萬元,且係以擺路邊攤為業,已據被告供明,依事實欄所述之犯罪時間、次數以觀,亦非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與常業犯之要件不符,並非常業犯,公訴人遽指為常業贓物罪,容有誤認,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曾於七十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刑前強制工作,嗣於七十七年間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七十六年間判決免除強制工作,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之犯行僅成立連續買贓物罪,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為以故買贓物維生之常業犯,又未敘明其依據,已有未洽。
(二)被告為累犯已如前述,原判決漏未依累犯論處,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有多次前科記錄,素行不佳,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法 官 莊 明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嫣 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一、於八十五年五月二日二十一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四樓甲○○、許雪嬌住處。
二、於八十五年五月二日二十二時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四樓張鑾輝、吳淑慧住處 (臥房內、抽屜、客廳) 。
三、八十五年五月二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路三十之一號唐榮宗處。
四、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四樓張鑾輝、吳淑慧住處 (臥房及天花板上) 。
附表二:
┌───┬─────┬──┬──────────┬──────┬────┐│編 號│品 名│數量│特 徵(流水號)│被害人(被竊│查扣時間││ │ │ │ │時間、地點)│、地點 │├───┼─────┼──┼──────────┼──────┼────┤│ 一 │伯爵錶 │一 │ 626154 │寶儀鐘錶公司│如附表一││ │ │ │8204 L801 YNA/O-P │丙○○(於八│編號㈠ ││ │ │ │ │十五年三月十│ ││ │ │ │ │九日四時許,│ ││ │ │ │ │在台北縣板橋│ ││ │ │ │ │市○○街五十│ ││ │ │ │ │一號) │ │├───┼─────┼──┼──────────┼──────┼────┤│ 二 │伯爵錶 │一 │605739、24005 M503DY│同右 │同右 ││ │ │ │ Z-NA166YDRU │ │ │├───┼─────┼──┼──────────┼──────┼────┤│ 三 │勞力士 │一 │ 69178B S850015 │同右 │同右 │├───┼─────┼──┼──────────┼──────┼────┤│ 四 │勞力士 │一 │18239AB W253172 │同右 │同右 │├───┼─────┼──┼──────────┼──────┼────┤│ 五 │勞力士 │一 │68273 W127707 │同右 │同右 │├───┼─────┼──┼──────────┼──────┼────┤│ 六 │勞力士 │一 │69173B S862702 │同右 │同右 │├───┼─────┼──┼──────────┼──────┼────┤│ 七 │勞力士 │一 │16233GB W415133 │同右 │同右 │├───┼─────┼──┼──────────┼──────┼────┤│ 八 │蕭邦錶 │一 │0000000 心形黃K金 │同右 │同右 │├───┼─────┼──┼──────────┼──────┼────┤│ 九 │GLANM │一 │GZ0000 00000 │同右 │如附表一││ │VERSACE │ │ │ │編號 │├───┼─────┼──┼──────────┼──────┼────┤│ 十 │同右 │一 │GV00 00000 │同右 │同右 │├───┼─────┼──┼──────────┼──────┼────┤│ 十一 │同右 │一 │GZ0000 00000 │同右 │同右 │├───┼─────┼──┼──────────┼──────┼────┤│ 十二 │同右 │一 │02631 │同右 │同右 │├───┼─────┼──┼──────────┼──────┼────┤│ 十三 │玉寶錶 │一 │0000000/6092P │同右 │如附表一││ │ │ │ │ │編號二 │├───┼─────┼──┼──────────┼──────┼────┤│ 十四 │同右 │一 │0000000/1002P │同右 │同右 │├───┼─────┼──┼──────────┼──────┼────┤│ 十五 │同右 │一 │0000000/2592 │同右 │同右 │├───┼─────┼──┼──────────┼──────┼────┤│ 十六 │同右 │一 │190910/6022P │同右 │同右 │├───┼─────┼──┼──────────┼──────┼────┤│ 十七 │同右 │一 │988901/6002P │同右 │同右 │├───┼─────┼──┼──────────┼──────┼────┤│ 十八 │同右 │一 │0000000/6009P │同右 │同右 │├───┼─────┼──┼──────────┼──────┼────┤│ 十九 │帝舵 │一 │00000 000000 │同右 │同右 │├───┼─────┼──┼──────────┼──────┼────┤│ 二0 │同右 │一 │5539L 643258 │同右 │同右 │├───┼─────┼──┼──────────┼──────┼────┤│ 二一 │同右 │一 │00000 0000000 │同右 │同右 │├───┼─────┼──┼──────────┼──────┼────┤│ 二二 │同右 │一 │00000 0000000 │同右 │同右 │├───┼─────┼──┼──────────┼──────┼────┤│ 二三 │同右 │一 │92413B B569344 │同右 │同右 │├───┼─────┼──┼──────────┼──────┼────┤│ 二四 │同右 │一 │15753-B50163 │同右 │同右 ││ │ │ │D675643 │ │ │├───┼─────┼──┼──────────┼──────┼────┤│ 二五 │同右 │一 │15653-B5018B │同右 │同右 ││ │ │ │B50183 │ │ │├───┼─────┼──┼──────────┼──────┼────┤│ 二六 │同右 │一 │15750-B50160 │同右 │同右 ││ │ │ │0000000 │ │ │├───┼─────┼──┼──────────┼──────┼────┤│ 二七 │艾美錶 │一 │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二八 │同右 │一 │0000-0000 │同右 │同右 │├───┼─────┼──┼──────────┼──────┼────┤│ 二九 │嘉儂錶 │一 │FG 1819WUD22406 │同右 │同右 │├───┼─────┼──┼──────────┼──────┼────┤│ 三0 │同右 │一 │MG 3821BI031429 │同右 │同右 │├───┼─────┼──┼──────────┼──────┼────┤│ 三一 │同右 │一 │FG 1821FXH034646 │同右 │同右 │├───┼─────┼──┼──────────┼──────┼────┤│ 三二 │同右 │一 │MG 3819FOH018460 │同右 │同右 │├───┼─────┼──┼──────────┼──────┼────┤│ 三三 │同右 │一 │MG 3819FOR019342 │同右 │同右 │├───┼─────┼──┼──────────┼──────┼────┤│ 三四 │同右 │一 │FG 1819FOR024284 │同右 │同右 │├───┼─────┼──┼──────────┼──────┼────┤│ 三五 │滿都美 │一 │8503-01 │同右 │同右 │├───┼─────┼──┼──────────┼──────┼────┤│ 三六 │同右 │一 │8503S-02 │同右 │同右 │├───┼─────┼──┼──────────┼──────┼────┤│ 三七 │同右 │一 │8504K-02 │同右 │同右 │├───┼─────┼──┼──────────┼──────┼────┤│ 三八 │伯納錶 │一 │MS1311B21-1 │同右 │同右 │├───┼─────┼──┼──────────┼──────┼────┤│ 三九 │同右 │一 │MS1311FU M80653 │同右 │同右 │├───┼─────┼──┼──────────┼──────┼────┤│ 四0 │同右 │一 │MS9318BA2332 │同右 │同右 │├───┼─────┼──┼──────────┼──────┼────┤│ 四一 │同右 │一 │MS1312FZR │同右 │同右 │├───┼─────┼──┼──────────┼──────┼────┤│ 四二 │同右 │一 │NS1311FU │同右 │同右 │├───┼─────┼──┼──────────┼──────┼────┤│ 四三 │同右 │一 │MS1312FVH │同右 │同右 │├───┼─────┼──┼──────────┼──────┼────┤│ 四四 │同右 │一 │NS1312FUR M76817 │同右 │同右 │├───┼─────┼──┼──────────┼──────┼────┤│ 四五 │同右 │一 │NS1314F1 M79640 │同右 │同右 │├───┼─────┼──┼──────────┼──────┼────┤│ 四六 │梅花嘜 │一 │733SO-025 │同右 │同右 │├───┼─────┼──┼──────────┼──────┼────┤│ 四七 │同右 │一 │727SO-007 │同右 │同右 │├───┼─────┼──┼──────────┼──────┼────┤│ 四八 │同右 │一 │T0S 3PP3GBO28MOP │同右 │同右 │├───┼─────┼──┼──────────┼──────┼────┤│ 四九 │同右 │一 │608GB-026 │同右 │同右 │├───┼─────┼──┼──────────┼──────┼────┤│ 五0 │同右 │一 │723SYRO-014 │同右 │同右 │├───┼─────┼──┼──────────┼──────┼────┤│ 五一 │同右 │一 │747SYRO-014 │同右 │同右 │├───┼─────┼──┼──────────┼──────┼────┤│ 五二 │同右 │一 │747SYRO-019 │同右 │同右 │├───┼─────┼──┼──────────┼──────┼────┤│ 五三 │愛其華 │一 │303DL │同右 │同右 │├───┼─────┼──┼──────────┼──────┼────┤│ 五四 │同右 │一 │3035L │同右 │同右 │├───┼─────┼──┼──────────┼──────┼────┤│ 五五 │同右 │二 │3032M │同右 │同右 │├───┼─────┼──┼──────────┼──────┼────┤│ 五六 │同右 │一 │30328MK │同右 │同右 │├───┼─────┼──┼──────────┼──────┼────┤│ 五七 │同右 │二 │375WM │同右 │同右 │├───┼─────┼──┼──────────┼──────┼────┤│ 五八 │同右 │一 │W376 │同右 │同右 │├───┼─────┼──┼──────────┼──────┼────┤│ 五九 │同右 │一 │袋錶 │同右 │同右 │├───┼─────┼──┼──────────┼──────┼────┤│ 六0 │同右 │二 │3035L │同右 │同右 │├───┼─────┼──┼──────────┼──────┼────┤│ 六一 │同右 │二 │3032BK │同右 │同右 │├───┼─────┼──┼──────────┼──────┼────┤│ 六二 │精工錶 │一 │7N006-A00 │同右│同右 │├───┼─────┼──┼──────────┼──────┼────┤│ 六三 │同右 │一 │7N01-6A40K0 │同右 │同右 │├───┼─────┼──┼──────────┼──────┼────┤│ 六四 │同右 │一 │IN00-5j40 │同右 │同右 │├───┼─────┼──┼──────────┼──────┼────┤│ 六五 │同右 │一 │5T52-TA20 │同右 │同右 │├───┼─────┼──┼──────────┼──────┼────┤│ 六六 │同右 │一 │5F31-6B40KS │同右 │同右 │├───┼─────┼──┼──────────┼──────┼────┤│ 六七 │同右 │一 │2Y01-5A20 │同右 │同右 │├───┼─────┼──┼──────────┼──────┼────┤│ 六八 │同右 │一 │V722-6B70KS │同右 │同右 │├───┼─────┼──┼──────────┼──────┼────┤│ 六九 │同右 │一 │5M22-7B40K │同右 │同右 │├───┼─────┼──┼──────────┼──────┼────┤│ 七0 │同右 │一 │7N00-6870 │同右 │同右 │├───┼─────┼──┼──────────┼──────┼────┤│ 七一 │亞米茄 │一 │DA795、1111 │同右 │同右 │├───┼─────┼──┼──────────┼──────┼────┤│ 七二 │同右 │一 │000000000 │同右 │同右 │├───┼─────┼──┼──────────┼──────┼────┤│ 七三 │英納格 │一 │ │ │同右 │├───┼─────┼──┼──────────┼──────┼────┤│ 七四 │保羅 │一 │ │同編號七二 │同右 │├───┼─────┼──┼──────────┼──────┼────┤│ 七五 │力抗 │一 │ │同右 │同右 │├───┼─────┼──┼──────────┼──────┼────┤│ 七六 │伯納錶 │一 │ │同右 │如附表一││ │ │ │ │ │編號四 │├───┼─────┼──┼──────────┼──────┼────┤│ 七七 │愛其華 │一 │ │同右 │同右 │├───┼─────┼──┼──────────┼──────┼────┤│ 七八 │雜牌 │二 │ │ │同編號七││ │ │ │ │ │五 │├───┼─────┼──┼──────────┼──────┼────┤│ 七九 │勞力士 │一 │ │ │同右 │├───┼─────┼──┼──────────┼──────┼────┤│ 八0 │領帶夾 │叁個│ │ │如附表一││ │ │ │ │ │編號一 │├───┼─────┴──┴──────────┼──────┼────┤│ 八一 │鑲鑽項鏈乙條耳環貳個 │ │同右 ││ │ │ │ │├───┼───────────────────┼──────┼────┤│ 八二 │綠色墜子項鏈乙條耳環貳個 │ │同右 │├───┼───────────────────┼──────┼────┤│ 八三 │珍珠項鏈乙條耳環貳個 │ │同右 │├───┼───────────────────┼──────┼────┤│ 八四 │珍珠項鏈乙條耳環貳個 │ │同右 │├───┼───────────────────┼──────┼────┤│ 八五 │紅色項鏈乙條耳環貳個 │ │同右 │├───┼─────┬──┬──────────┼──────┼────┤│ 八六 │套幣 │乙套│ │ │同右 ││ │ │(三│ │ │ ││ │ │個)│ │ │ │├───┼─────┼──┼──────────┼──────┼────┤│ 八七 │手環(玉) │叁個│ │ │同右 │├───┼─────┼──┼──────────┼──────┼────┤│ 八八 │新台幣 │柒萬│ │ │同右 ││ │ │元 │ │ │ │├───┼─────┼──┼──────────┼──────┼────┤│ 八九 │偽鈔仟元 │乙張│ │ │同右 │├───┼─────┼──┼──────────┼──────┼────┤│ 九0 │手錶鑽石圈│乙個│ │同編號七七 │同右 │├───┼─────┼──┼──────────┼──────┼────┤│ 九一 │1988奧運紀│一套│ │ │如附表一││ │念幣 │(二│ │ │編號二 ││ │ │枚)│ │ │ │├───┼─────┼──┼──────────┼──────┼────┤│ 九二 │中華民國紀│三枚│ │ │同右 ││ │念幣 │ │ │ │ │├───┼─────┼──┼──────────┼──────┼────┤│ 九三 │耳墜 │二付│ │ │同右 │├───┼─────┼──┼──────────┼──────┼────┤│ 九四 │紐西蘭紀念│一套│ │ │同右 ││ │幣 │(七│ │ │ ││ │ │枚)│ │ │ │├───┼─────┼──┼──────────┼──────┼────┤│ 九五 │對章 │一套│ │ │同右 ││ │ │(二│ │ │ ││ │ │枚)│ │ │ │├───┼─────┼──┼──────────┼──────┼────┤│ 九六 │玉手環 │二個│ │ │同右 │├───┼─────┼──┼──────────┼──────┼────┤│ 九七 │玉太子龍座│一塊│ │戊○○(於七│同右 ││ │ │ │ │十六年間韋恩│ ││ │ │ │ │颱風前一夜,│ ││ │ │ │ │在台北市信義│ ││ │ │ │ │路二段二0一│ ││ │ │ │ │號賓麟寶石店│ ││ │ │ │ │) │ │├───┼─────┼──┼──────────┼──────┼────┤│ 九八 │真珠項鍊 │四條│ │ │同右 │├───┼─────┼──┼──────────┼──────┼────┤│ 九九 │都彭打火機│乙個│ │ │同右 │├───┼─────┼──┼──────────┼──────┼────┤│一00│ERICSSON │一支│ │ │同右 ││ │大哥大 │ │ │ │ │├───┼─────┼──┼──────────┼──────┼────┤│一0一│SIEMENS │一支│ │ │同右 ││ │大哥大 │ │ │ │ │├───┼─────┼──┼──────────┼──────┼────┤│一0二│M0TOROLA │一支│ │ │同右 ││ │大哥大 │ │ │ │ │├───┼─────┼──┼──────────┼──────┼────┤│一0三│M0TOROLA │兩個│ │ │同右 ││ │呼叫器 │ │ │ │ │├───┼─────┼──┼──────────┼──────┼────┤│一0四│大哥大 │一個│ │ │同右 ││ │光電座 │ │ │ │ │├───┼─────┼──┼──────────┼──────┼────┤│一0五│大哥大 │一個│ │ │同右 ││ │車裝電池 │ │ │ │ │├───┼─────┼──┼──────────┼──────┼────┤│一0六│大哥大 │一個│ │ │同右 ││ │電池 │ │ │ │ │├───┼─────┼──┼──────────┼──────┼────┤│一0七│襯衫 │九件│ │丁○○○(於│同右 ││ │ │ │ │八十五年三月│ ││ │ │ │ │十七日,在台│ ││ │ │ │ │北縣板橋市溪│ ││ │ │ │ │北路四十號逸│ ││ │ │ │ │興名店) │ │├───┼─────┼──┼──────────┼──────┼────┤│一0八│易利信行動│一支│ │ │如附表一││ │電話 │ │ │ │編號四 │├───┼─────┼──┼──────────┼──────┼────┤│一0九│MOTOROLA行│一支│ │ │同右 ││ │動電話 │ │ │ │ │├───┼─────┼──┼──────────┼──────┼────┤│一一0│國際牌呼叫│一個│ │ │同右 ││ │器 │ │ │ │ │├───┼─────┼──┼──────────┼──────┼────┤│一一一│MOTOROLA呼│一支│ │ │同右 ││ │叫器 │ │ │ │ │├───┼─────┼──┼──────────┼──────┼────┤│一一二│龍紋玉 │一塊│ │同編號九七 │同右 │├───┼─────┼──┼──────────┼──────┼────┤│一一三│藍寶石戒指│乙只│ │同右 │同右 │├───┼─────┼──┼──────────┼──────┼────┤│一一四│鑽戒指 │一只│ │同右 │同右 │├───┼─────┼──┼──────────┼──────┼────┤│一一五│黃金手鍊 │七條│ │ │同右 │├───┼─────┼──┼──────────┼──────┼────┤│一一六│黃金手環 │一只│ │ │同右 │├───┼─────┼──┼──────────┼──────┼────┤│一一七│黃金項鍊 │六條│ │ │同右 │├───┼─────┼──┼──────────┼──────┼────┤│一一八│黃金耳環 │一對│ │ │同右 ││ │ │(二│ │ │ ││ │ │枚)│ │ │ │├───┼─────┼──┼──────────┼──────┼────┤│一一九│黃金戒指 │八只│ │ │同右 │├───┼─────┼──┼──────────┼──────┼────┤│一二0│黃金領帶夾│一個│ │ │同右 │├───┼─────┼──┼──────────┼──────┼────┤│一二一│襯衫 │二件│ │同編號一0七│同右 │├───┼─────┼──┼──────────┼──────┼────┤│一二二│休閒服 │七件│ │同右 │同右 │├───┼─────┼──┼──────────┼──────┼────┤│一二三│圍巾 │一條│ │ │同右 │├───┼─────┼──┼──────────┼──────┼────┤│一二四│長褲 │四條│ │ │同右 │├───┼─────┼──┼──────────┼──────┼────┤│一二五│台北市九信│一 │帳號:00000-00 │ │同右 ││ │東湖社支票│ │票號:DE0000000 │ │ │├───┼─────┼──┼──────────┼──────┼────┤│一二六│台灣銀行土│一 │帳號:3403-7 │ │同右 ││ │城分行 │ │票號:AJ0000000 │ │ │├───┼─────┼──┼──────────┼──────┼────┤│一二七│中和農會民│一 │帳號:000000000 │ │同右 ││ │享分部 │ │票號:DX0000000 │ │ │├───┼─────┼──┼──────────┼──────┼────┤│一二八│台北區中小│一 │帳號:035-5-00 │ │同右 ││ │企銀土城分│ │票號:9Y0000000 │ │ ││ │行 │ │ │ │ │├───┼─────┼──┼──────────┼──────┼────┤│一二九│彰化銀行士│一 │帳號:00000-0-00 │ │同右 ││ │林分行 │ │票號:EQ0000000 │ │ │├───┼─────┼──┼──────────┼──────┼────┤│一三0│玉山商業銀│一 │帳號:488-0-0 │ │同右 ││ │行三重分行│ │票號:AA0000000 │ │ │├───┼─────┼──┼──────────┼──────┼────┤│一三一│台北市三信│一 │帳號:00000000-0 │ │同右 ││ │忠孝分社 │ │票號:0000000 │ │ │├───┼─────┼──┼──────────┼──────┼────┤│一三二│新台幣 │ │肆拾柒萬零肆佰元整 │ │同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