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私立學校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二0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略以:(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二月間起,在台北縣中和市○○街○號內,以「冠群文理補習班」之名義,擅自招生經營補習班業務,經台北縣政府先後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同年三月十日及同年四月十五日,以八七北府教三字第0一九一五九、0六五九四八及一0九六六五號函,命其立即停辦解散,並公告週知後,仍拒不遵命立即停辦解散,營業迄今。(二)甲○○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在台北縣中和市八十二巷八弄三號一樓內,以「新元兒童美語中心」、「新元電腦補習班」、「新元兒童中心」及「新元雙語兒童中心」等名義,擅自招生經營補習班業務,經台北縣政府先後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同年七月二日及同年九月一日,以八七北府教三字第0六五九四八、0八五九七七、一九九五0二及二七四一0二號函,命其立即停辦解散,並公告週知後,仍拒不遵令立即停辦解散,營業迄今。因認被告乙○○、甲○○均係犯補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與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之罪嫌。
二、按私立補習班未依規定核准立案,而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由主管教育機關命令其立即停辦,解散並公告週知者,僅能對其負責人、行為人各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尚不得科以刑罰。必須經上開處分後,仍不遵令立即辦理解散者,始得科以刑罰,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為(公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教育主管機關並未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以罰鍰,有上開台北縣政府各函件在卷可稽。被告既未經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加以處分,自不得依同法第四項科以刑罰,公訴人所訴被告之行為,尚與法律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一0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八九六號判例意旨參照)。經訊之被告乙○○、甲○○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私立學校法之犯行,辯稱:於台北縣政府公告命令停辦後,即無繼續營業之行為等語。經向台北縣政府查詢結果:並未查獲被告有繼續經營補習班之行為,有該府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八八北府教三字第三五二八九一號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認被告乙○○、甲○○涉有違反私立學校法之犯行,係以被告等坦承犯行為其主要論據。惟依偵查卷內資料被告乙○○係供稱:「...我們有接到函(指上開台北縣政府命令停辦之公函)後,有去教育局報告說我們目前還申請中」;被告甲○○則供稱:「我有接到函,但我在去年就沒有做了,也沒有函覆教育局」(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尚難認被告自白犯行。且本件主管教育機關台北縣政府並未認被告構成刑法而移送法院,而依檢察官依據假名之檢舉信函起訴,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公訴人所訴之犯行,其犯罪亦不能證明。
四、本件被告既不能證明其犯罪,且公訴事實,亦與所訴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原審因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指被告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時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楊 貴 雄法 官 林 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常 淑 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