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聲字第 1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法 官 蔡 國 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華 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