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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聲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 請 人(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上訴緝字第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明撤回上訴後,即必發監執行,因顧及被害人對家人之不利及在外事情均未告一段落,須辨理一切和解與家人住宿生活等情事,請求核准被告責付交保,以利事情之推動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法 官 許 宗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艷 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