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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聲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使廣三案「殘餘贓款」有較多追回,以還社會投資大眾公道,並將幫助犯、要犯等繩之以法,請將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之廣三案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及與廣三案有涉之恐嚇案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二號)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併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七二號案審理云云。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具有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經查,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並未釋明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上開案件有如何原因認係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有何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即與上開規定不合。而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在先,如係同一案件,亦應移轉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始為正辦。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洪 曉 能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