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聲字第 6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法 官 黃 鴻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千 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