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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聲字第 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立 華法 官 楊 貴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敬 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