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О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判決,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收受判決,因將判決書寄回家中,委家人代請律師撰上訴狀,家人無力支出律師費用,又將判決書寄回,信件來回遲誤上訴期間,爰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以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二一號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審理期間迄提出本件聲請止,係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就該案之判決,係囑託臺灣桃園監獄長官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始向臺灣桃園監獄長官提出上訴狀(見卷附上訴狀臺灣桃園監獄收狀戳記),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交本院,是其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期間,上訴為不合法。而其於提出上訴狀之同時雖一併提出本件聲請回復原狀之聲請狀,以將判決書寄回家中,家人無力支出律師費用,又將判決書寄回,信件來回遲誤上訴期間為理由,聲請回復原狀,然查,此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不符,況就在監之被告,如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代為製作,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所陳亦屬無據。綜上所述,本院依法就該案所為之判決,並無不合。被告甲○○遲誤上訴期間,亦難謂無過失,其聲請回復原狀,尚與法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而其補行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亦難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志 豪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麻醉藥品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違反前條之規定,其屬於第二條第四款之麻醉藥品者,依左列規定處罰:
一、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四、非法施打、吸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五、非法持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經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