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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重上更(三)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法 官 胡 方 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 慧 榮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