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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重上更(八)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張俊傑輔 佐 人 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十 年 月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