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六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法 官 王 麗 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胡 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