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甲○○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八十六年訴字第一三八六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七六○號),則附帶民事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法 官 王 詠 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上訴。
書記官 駱 麗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