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己○○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卡其他、甲○○和乙○MAF公司
HighberKakitaSpencer法 定 丙○○代 理 人 K.Hung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如附表右上訴人因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五0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訴人之上訴自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法 官 陳 憲 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育 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