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六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與邱阿妹就座落新竹縣○○鄉○○段五座屋小段六三之三地號、六七地號、六七之一地號、六七之二地號及新竹縣竹北市○○○段三崁店小段一二六之三地號、一二六之一七地號、一二六之一八地號、一二七之八地號及新竹縣犁頭山大字土地公埔字第四五八地號土地,共九筆土地向竹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贈與登記予以塗銷。事實及理由略為:前開土地原告為唯一合法繼承人,被告以偽造私文書手段辦理移轉登記顯為無效,依法應為塗銷其贈與登記。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洪 曉 能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志 豪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