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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附民字第 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勇法 官 張 傳 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秀 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