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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附民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

己○○被 告 乙○○

丙○○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如後附起訴狀之記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宋 祺法 官 吳 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靜 姿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