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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 訴 人即原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丙○○甲○○右上訴人即原告因被告背信案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損害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背信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法 官 莊 明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嫣 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