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人 丙○○即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聲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在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法 官 沈 宜 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 翠 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