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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利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富景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艾帝雅實業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事實上陳述略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專利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以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法應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聲請檢察官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乃如刑事上訴聲請狀中所載,檢察官應會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免訴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尚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法 官 陳 博 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嘉 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