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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附民上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因傷害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上訴未載上訴之聲明及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陳述及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駁回上訴,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附帶民訴之上訴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法 官 陳 憲 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瑗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