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蔡 國 在法 官 林 瑞 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