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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易字第 2526 號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一二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係臺北縣團管區司令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三、四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不詳時間),自上開住處遷至同縣土城市○○路○○○巷○號五樓後,無故不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致使臺北縣團管區司令部所發指定其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號金六結營區報到之精誠八六之五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北縣團管區司令部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其於右揭時間遷移住居處所,且未向戶政單位申報等情固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右開被訴之妨害兵役犯行,辯稱:因原戶籍地要改建,需要一千個工作天,伊大哥有去改郵寄地址,改到伊中和舅媽家,伊因戶籍地要改建才未申報遷移之新址,並非無故不申報云云。經查:

㈠被告係屬後備軍人,退伍時之階級為下士,其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八

時,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號金六結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而被告未依規定之時間報到,此有精誠八六之五號教育召集令、臺北縣團管區司令部移送法辦年籍表及臺北縣團管區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各乙紙附卷(見偵查卷第二至四頁)。又被告雖遷離原住處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惟其戶籍並未辦理遷出登記,此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見偵查卷第六頁)。

㈡被告甲○○所居住之大樓改建無法找到,裡面無人居住,送達前約一年就改建,

附近也均在改建,無法詢問鄰人等情,業經證人即負責送達前揭教育召集令之警員許來興於偵查中結證無訛(詳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背面)。

㈢綜上:被告退伍時階級係下士,屬部隊之基層幹部,對於後備軍人遷移住址時應

依規定申報乙節,應無法諉為不知情;再被告遷移原住所時,並無不能申報之情狀,竟不為申報,即屬無故不申報。至被告雖有向郵政單位申請郵件改投遞,惟此與上開規定不合,自無礙於其上開妨害兵役罪責之成立。是被告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並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科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範圍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擴大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予敘明。原審經詳查,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上開法條,並審酌被告未曾有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參,其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參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院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現有正當工作,及其犯罪惡性不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法 官 陳 憲 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育 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後備軍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藉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