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易字第二三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進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八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易字第二三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進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