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丁○○右上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丁○○父子二人明知坐落於新竹縣竹北市○○段十興小段八之二建號、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房屋,係告訴人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元公司)所有,且登元公司負責人早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已由詹輝煌變更為甲○○,竟因其二人居住之房屋經政府徵收而無處居住,遂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應詹輝煌之邀,於八十九年六月初,趁登元公司不注意之際,將家具物品搬遷入內,竊佔前址房屋居住使用,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丙○○、丁○○二人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均辯稱:伊等係經由案外人鄭武憲之介紹而向董事長詹輝煌承租元登公司之房屋,伊等並不知登元公司負責人變更名義為詹輝煌之妻甲○○,嗣經登元公司之通知及催告後,業已搬離登元公司之房屋,伊等並無竊佔之意思等語。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丙○○、丁○○二人犯有竊佔罪嫌,無非以告訴人登元公司代表人甲○○之指訴、證人即登元公司前副廠長謝秋蓮之證言及登元公司之搬遷通知書、律師催告函、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公司執照、新竹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登元公司董事、監察名單一份等情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之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經查:
㈠、坐落於新竹縣竹北市○○段十興小段八之二建號、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房屋,係登元公司所有,而登元公司之負責人業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變更登記為甲○○等情,固有建物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附卷為憑(見偵查卷第第五頁、第四十五頁),惟證人詹輝煌係向被告二人表示前址房屋係伊所有,而要求被告二人搬入居住一同作伴,且於登元公司通知被告搬遷時,猶向被告表示不必搬走沒有關係等情,業據證人詹輝煌證述屬實(見偵查卷第二十一至二十二頁),足見被告二人係因主觀上認為證人詹輝煌有權邀約而搬入前址房屋,尚難認有何不法利益之意圖。
㈡、證人即介紹被告丙○○、丁○○二人向詹輝煌承租登元公司房屋之劉武憲亦至本院結證稱:「知道丙○○、丁○○二人向詹輝煌承租房屋的事,因為他們的房屋被徵收,問我是否有地方可以租,因詹輝煌也是我的朋友,問我是否有人要租,所以我幫他們介紹。詹輝煌本來是登元公司之董事長,後來公司改組,我們不知道。租賃契約,我有看過,我也有在租賃契約上簽字。劉家父子承租才搬進去的」等語屬實在卷(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且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原審卷第十九頁至二十頁)可佐,且告訴人亦與被告丙○○、丁○○二人達成和解,其和解協議書第一條載明:「乙方(即丙○○、丁○○)因『誤信』詹輝煌為甲方(即登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應詹輝煌之邀搬進甲方所有座落於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建物(建號為竹北市○○段十興小段八之二建號),如今誤會冰釋,乙方肯認前揭建物為甲方所有。」等語,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協議書在卷(原審卷第十三頁至第十六頁)可佐。被告丙○○、丁○○二人既係本於租賃契約承租人之地位而使用該租賃物,被告自非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該房屋至明。至於被告丙○○、丁○○二人未經所有權人登元公司之同意而搬入前址房屋,乃係民事糾葛,尚不得遽此逕認被告二人有竊佔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竊佔犯行,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原審依職權調查結果,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具公訴人指訴之竊佔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原審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並無不當,應予維持。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法 官 林 俊 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明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