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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訴字第 1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被 告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被 告 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訴人乙○○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依原判決所認定出借手槍之事實,

涉及被訴罪名變更如附錄法條所示。案經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款後段併為告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附錄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