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沈 宜 生法 官 楊 炳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素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