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元 月 十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蘇 素 娥法 官 蔡 光 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才 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元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