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八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強盗等案件,經甲○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其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劉 慧 芬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