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原名黃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李進成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法 官 何 菁 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瑞 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