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四О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十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四О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十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