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川濤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確定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一ООО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王川濤所犯竊盜等罪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周 占 春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忠 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