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二幼子,乏人照顧,在執行前就幼子之扶養問題妥善安頓後,始能安心服刑,又被告並無能力繳納保證金,請求准予責付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家中有幼子亟需照顧乃個人家庭因素,非法定停止羈押之要件。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所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