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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1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四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二幼子,乏人照顧,在執行前就幼子之扶養問題妥善安頓後,始能安心服刑,又被告並無能力繳納保證金,請求准予責付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家中有幼子亟需照顧乃個人家庭因素,非法定停止羈押之要件。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尚未消滅,所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