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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1559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九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違反下水道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