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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16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幸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黃幸仁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黃幸仁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李 春 地法 官 盧 彥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何 閣 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