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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1852 號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林 俊 益法 官 楊 貴 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秀 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