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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1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持有子彈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一日。

理 由受刑人前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九號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檢察官以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月十日公布施行,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適用於本案,為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三九七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審核相關案卷,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