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2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0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確定(受處分人上訴後,撤回上訴),移由聲請人執行。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已逾一年八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經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蔡 光 治法 官 陳 榮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