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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2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五四號),就妨害風化部分,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三月,均已確定,其中妨害風化有期徒刑三月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應得易科罰金,爰聲請就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前開案件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固有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五四號刑事判決影本可稽,惟該罪業經本院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八號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據本院調閱該判決查明無訛;茲聲請人不察,率爾重覆為本案之聲請,顯與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法 官 蔡 彩 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