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 垂 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