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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24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由聲請人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獎狀、執行報告表及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影本,聲請免除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