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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脫逃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甲○○因脫逃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台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法 官 蘇 隆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