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八一號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檢察官以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月十日公布施行,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適用於本案,為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三九七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審核相關案卷,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思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