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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聲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拾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九一號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檢察官以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月十日公布施行,依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適用於本案,為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第一三九七號解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審核相關案卷,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犯罪時間在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之條例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思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