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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重上更(三)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業務侵占部分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乙○○係臺北市○○○路○段○○號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平日負責招攬汽車保險及收取保險費,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二年間,連續將負責經辦之臺北市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汽車公司)、大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汽車公司)、南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汽車公司)等大宗汽車保險業務及向其他客戶個別招攬汽車保險所收取之保險費共三百零四筆,合計新臺幣(下同)二百六十八萬八千四百三十六元,侵占入己(客戶名稱、保險費金額、乙○○經辦部分及代號,均如附表一所載)。

二、案經新光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前審調查、審理時坦承為新光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並於八十二年間,經辦匯豐汽車公司、大宇汽車公司、南陽汽車公司等大宗汽車保險業務,及向其他客戶個別招攬汽車保險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在新光公司任職保險業務員期間,同時負責五個「經辦代號」之保險業務,即「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七四三」(被告個人經手)、「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及「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等五部分,各部分保險費收取之流程各不相同:⑴「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部分,係由匯豐汽車公司之管理部或業務員將代辦單(即要保書)傳真給新光公司,或由我帶回新光公司,再統一交由新光公司業務部制作保單,在作業流程中,無論傳真進來或由我帶回之代辦單,均由我審核後蓋章,惟此僅表示我審核代辦單而己,並非表示保險費已經收取。而新光公司業務部制作保單及收據時,同樣要由我在收據上蓋新光公司之大小章及私章,再一併由新光公司營業部寄出。因此如同代辦單一樣,收據上蓋有我的印章,不表示我已收到保險費。至保險費是由我至匯豐汽車公司時,由匯豐汽車公司單方面告知各個不同金額之件數,以支票或現金交給我帶回,此時我所帶回之保險費可能已出單,但也可能尚未出單,也就是收費件數與代辦單、收據及保單之出具並無關聯;⑵「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部分,代辦單係由該公司老闆本人或該公司業務員傳真給新光公司,有時則由我帶回新光公司。而與「九九四」不同者是保單及收據由新光公司業務部出具後,由我直接交給大宇汽車公司老闆。保險費則係每月收取一次,由大宇汽車公司老闆開立支票交由我帶回,是以收款與代辦單、收據之制作亦無關聯。另大宇公司均事先自行扣除佣金,但新光公司卻不准先行扣除,因此在繳款給新光公司時都是先開立借款單及填寫交際費用單來平衡帳面金額,以致收據及保單上有我的印章,亦不代表我已經收取保費;⑶「七四三」(被告個人經手)部分,客戶來源,或為朋友,或為個別之修車廠,或為售車業務員不經由「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及「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直接交給我代辦單,再由我交由新光公司營業部出單後,面交給客戶,同時收款。此時交付收據雖表示我已收到保險費,然因亦有事先扣除佣金情形,故與「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相同,仍會有向新光公司借款之問題發生;⑷「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部分,新光公司在南陽汽車公司有六個營業員,我是其中之一,此部分我只負責帶回代辦單,並不負責收費。保險費係由新光公司職員范錦成負責前往南陽汽車公司收取,是代辦單上有我之印章,並非表示保險費由我收取;⑸「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部分,因業績較佳,故由我名義申請代號供全體業務員使用,在初期該代號都是用我的印章,而後來因其他業務員也使用此一代號,為方便作業起見,在要保書「經辦人」欄仍記載「八三二」,並另在「收費員」欄記載自己代號。惟在作業上,有時其他業務員漏在「收費員」欄記載自己代號,致帳款亦掛在我名下。又此部分保險費是由同事張俊義負責收取。由此可知,汽車保險之代辦單、保單或收據上有我的印章,並不表示我已收到保險費,本件純係因新光公司本身作業程序未臻完善,始誤認我有侵占保險費等語。

二、惟查: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保險費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新光公司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即新光公司保全部襄理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證述:被告在離職前所經收之保險費,經由電腦資料顯示,共有四百多萬元尚未清理,經向被告詢問後,被告簽立切結書表示同意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處理完竣,但屆期被告僅繳回部分保險費,猶有三百餘萬元未入帳,而經新光公司向客戶查詢結果,客戶均表示保險費已交給被告,故才認被告已將收取之保險費侵吞並提出本件告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被告經辦簽名蓋章上開五種代號保險業務之要保書、代辦單、保險單、收據及新光公司車險保費撥解通知單在卷可稽。而被告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親筆書立切結書內載:「於任職期間經收之汽車險保費四百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簽收未出單之強制卡五十一張,茲同意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處理完峻」,亦有該切結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四二頁)。再經告訴人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侵占告訴人公司保險費二百九十三萬零四百九十九元,有該判決書在卷為憑。足見告訴人指訴被告侵占保險費,確屬實情。

三、被告於任職新光公司保險業務員期間經辦保險業務之作業流程,「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部分:係由匯豐汽車公司另行成立之東安保險代理公司(下稱東安公司)負責代辦汽車保險,匯豐汽車公司之業務員於售車後,會填寫代辦單,同時代向客戶收取保險費,再交由東安公司管理課保管,被告則前往東安公司收取代辦單等投保資料及保險費,再將代辦單拿到新光公司業務部正式出具保單及收據。被告於取得保單、收據,並蓋上印章後,即直接寄給客戶或經由東安公司轉交給客戶。而被告收取之保險費則須繳交給新光公司財務部,經財務部核對無誤後填寫「撥解通知單」給被告,被告再持向新光公司保全部辦理撥解,由保全部出具被告撥解證明,被告再以該證明持交財務部辦理沖銷,因此如已正式出具保單、收據,即表示被告已收取保險費。「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部分:係由大宇汽車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並填寫新光公司所印製之要保書後,交由被告拿回新光公司正式出保單,被告再將保單及收據交給大宇汽車公司業務員轉交給客戶,及收取保險費,而大宇汽車公司業務員所收取之保險費,或直接交給被告,或交由老闆娘再轉交給被告。若已出具保單及收據,即表示被告已收得保險費。

「七四三」(被告個人經手)部分:係被告個人招攬之汽車保險,保險單由被告負責填寫,並攜回新光公司正式出具保單,此部分倘已出具保單及收據,當然表示被告已收取保險費。「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部分:保險費之收取雖由新光公司職員范錦城負責,被告只有服務性質,但有幾筆保險係由南陽汽車公司之業務員透過被告加保,新光公司已出具保單及收據,被告並自行在汽車保險批改申請書上簽名,此部分既由被告經辦,並已收取客戶繳交之保險費。「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部分:由被告直接與汽車公司之業務員接洽,汽車公司之業務員招攬幾筆保險,就與被告洽談幾筆,投保資料均係由被告帶回新光公司出單,有出單即表示被告業已收到保險費。至新光公司之保險雖有如被告所言先行扣除佣金情形,惟新光公司允許業務員將扣佣部分以借支方式先補足金額,在帳面上沖銷;且本件新光公司所提出告訴之資料,並無借支部分之金額等情,已據證人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詳敘明確(原審卷第八二至八六頁)。證人即新光公司職員范錦城於新光公司訴請被告給付保險費之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民事事件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審理中亦到庭證稱:「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部分之保險費,雖是由我負責收取,惟被告簽名之保單是客戶加保的,由他自行收取保險費,並不在我負責範圍等情,有該民事卷影本附卷為憑(見原審卷第三二頁)。另證人即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營業課課長陳威岐於原審法院調查時亦證稱:「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部分之保險業務有責任區之設,在責任區內之汽車公司保險業務即由負責之業務員出單及收費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八頁);復於上開民事案件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時證稱:

八三二部分是有七個人在用此代號,但何人招攬,就由何人去收費等語。依證人鄭慶仁、范錦城及陳威岐證言,被告經辦「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部分,係由被告自行收取代辦單等投保資料及保險費繳回新光公司,並於取得保單、收據,及蓋上印章後,交付客戶;另保險費則經公司核對無誤後填寫「撥解通知單」給被告辦理沖銷,如已正式出具保單、收據,即表示被告已收取保險費。「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部分,係由大宇汽車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並填寫新光公司所印製之要保書後,交由被告拿回新光公司正式出保單,被告再將保單及收據交給大宇汽車公司業務員轉交給保戶,及收取保險費後,若已出具保單及收據,亦表示被告已收得保險費;「七四三」(被告個人經手)部分,係被告自行招攬、收費,倘已出具保單及收據,當然表示被告已收取保險費;「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部分,保險費之收取雖由新光公司職員范錦城負責,然亦有經由被告投保、收費,被告並自行在汽車保險批改申請書上簽名;「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部分,亦有被告自行招攬收費,倘已出具保單,亦表示被告業已收到保險費。再新光公司之收費方式,代辦單簽章與保費收取,係同時為之,即營業員如在代辦單或收據上蓋收費章,表示已向被保險人代收保費,而於保費繳交新光公司時,新光公司均會開立收據等情,亦據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民事判決認定無訛(參見該民事判決理由二部分)。而依卷附新光公司提出被告負責經辦上開五種代號保險業務之保險明細影本一大冊(包括新光公司要保書、代辦單、保險單、收據及汽車保險批改申請書等資料)、新光公司車險保費撥解通知單所示,該保險明細影本一大冊內附之新光公司要保書、代辦單、保險單、收據及汽車保險批改申請書,確有被告之簽名或蓋章,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則被告既負責經辦本件附表一所示之汽車保險業務,並於上開資料內親自簽名或蓋章,新光公司復據以出具保單,自足以認定被告業已收取保險費無疑。另新光公司雖有先行扣除佣金,然均以借支補足金額方式,沖銷帳面;且本件並無被告借支部分之金額。足見被告辯稱:「九九四」(匯豐汽車公司)部分、「九八七」(大宇汽車公司)部分及「七四三」(被告個人經手)部分雖有簽名收據,未必業已收費;「九九一」(南陽汽車公司)部分,保險費則由公司職員范錦城收取;「八三二」(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部分,係其他業務員收取保險費,均非屬實。

四、雖證人余清水於本院前審證稱:部分汽車要辦貸款,要先在保險收據蓋章才能辦理,故有先蓋章之情形,大宗保險由保險代理人代收,自己要負擔風險等語(見前審上訴卷第五九、六○頁)。證人李玉雲於本院前審亦證稱:「業務人員在要保書蓋章,即可製作保險單及收據。製作依據有些速件可由業務員至汽車公司拿回投保單據,如有保險代理人拿回,則由他們負責給我們作,不清楚客戶繳完保險費,如有整批的,是由公司負責處理。業務員去公司或向保險代理人收取要保費,收據先交給客戶,但錢仍由保險代理人收回,通常為了招攬客戶,有時會先將收據、保單交付給客戶。」(見上訴卷第七八頁)、「我沒有審查被告拿回之要保書有無收費,只是製作要保書,保費有沒有收,我們不管。他拿回的要保書,有的有蓋章,有的沒有蓋,因有的是傳真,即沒有先蓋章,直接給我們的,有的有蓋,有的沒蓋,因公司後來規定才要蓋章,公司要查帳是誰收,才有得查。

我們製作保單,不管費用已收與否,保費是業務員與要保公司間的事,財務部才管。被告抗辯說他有蓋章,並不一定表示保費已收,很有可能。要出單時,公司沒規定保費已收才可出單,我們可以先出單,再收費。製作要保書財務部不管,只有我們打字傳給他們。若保單已出單,保費未收,財務部門與營業員及承保公司去協調。若出單,保費真沒有收,要收回來註銷,常有這種事,我們有專門叫『批改』部門在承辦這種業務。我不清楚要保書有蓋業務員章,是否表示保費已收。」(見上更㈠卷第一三三頁背面、一三四頁)依證人余清水及李玉雲所稱,新光公司業務員為招攬客戶,固有保險費尚未收取,要保書已先行蓋章出單之情形。然證人余清水係由被告接辦部分保險業務之前營業員,任職期間並無發生類似帳目不清之情事。足證業務員縱然有方便要保人,先於要保書蓋章出單後,再向客戶收取保險費,惟倘業務員能依公司作業規定逐筆辦理沖銷,實不可能在短短一年間,即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百零四筆保險費帳目不清情事。再證人李玉雲於本院前審另證稱:出單後,如有客戶拒絕繳交保險費,不再投保,要將保險單收回註銷,由公司財務部與營業員及承保公司去協調解決等語(見上更㈠卷第一三四頁)。證人鄭慶仁於原審亦證稱:「若已出單,客戶不保,若可收回收據,我們可以註銷,若保單收不回來,我們可以發文給客戶註銷,由我們保全部先發函催收,若一星期客戶仍未收費,我們會由營業部以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但有時客戶會表示保費已交,我們無法註銷,只能要求客戶提供收據資料。」(見原審卷第八四頁背面)另新光公司法務人員丙○○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亦指稱:「乙○○是有可能會先出單,但保費還是會進來,不管是他本人自己去收或由公司其他業務員代為收取,錢都會收回來公司,如由公司其他業務員代收,會將收回的錢交給乙○○繳回公司。本件保費有可能是他自己收回,也有可能是別的業務員幫他收,若是他自己收回來就須由他繳回公司,如果是別人幫他收,就須將收回的錢交給乙○○繳給公司。乙○○於本院前審說,他先出單的部分有的保險事後沒有辦成,這種情形很有可能,因為單子寄出之後,在客戶還沒繳保費之前客戶很可能會改,如果這種情形公司會寄存證信函請客戶通知他將已經寄出去的保費單還給公司,由公司辦理註銷,因此就不會有如乙○○所說解約後沒收到保費的情形。實務上我們都是先將保費單交給保戶,再由客戶事後以信用卡或匯款單寄繳保費,目前我公司規定需於三個月內將客戶的保費追回來,如果追不回來,公司就會發存證信函請客戶將保費單退還給公司,如果客戶不將保費單退回或已遺失,公司會請客戶出具切結書證明,並將乙○○事先所寫的撥解單及代辦單註銷。

客戶有將保費單退回公司的情事,但很少,不過似此情形我們公司也會註銷業務員事先所寫的代辦單及撥解單。」(見本院本審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依證人李玉雲、鄭慶仁及新光公司法務人員丙○○所稱,被告經辦汽車保險業務,倘已由被告先行於要保書上蓋章,並由公司製出保險單,後要保人卻拒交保險費時,即由新光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催繳,若客戶仍然拒絕繳交,新光公司即解除保險契約,同時註銷業務員事先所寫之代辦單及撥解單,不會有客戶未繳保費,保險契約仍然生效,並由業務員負擔保險費之事。足見被告辯稱:為招攬客戶,先在要保書上蓋章出單,後客戶未繳交保險費,致發生短收保險費之事,不足採信。

五、被告於原審另辯稱:收取之保險費有現金、支票部分,亦有由客戶以郵局劃撥方式匯入新光公司的帳戶內,因當時不知劃撥部分要如何辦理沖銷,帳目才會有出入等語。惟有關以郵局劃撥方式繳交保險費部分,新光公司會出具一份手寫之撥解通知單給被告,被告再持該撥解通知單及承保之明細資料向新光公司之財務部辦理沖銷,且沖帳一定是沖該筆帳,不會是前面的錢沖後面的保單等情,業經證人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證述甚明,且被告任職保險業務員期間所經辦之汽車保險有多筆係以郵撥方式沖銷帳目,亦有新光公司新強制責任險保費撥解通知單一份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知客戶以郵局劃撥方式繳交保險費部分之沖銷作業程序,被告辯稱:不知客戶劃撥保費部分要如何辦理沖銷,致帳目有所出入,亦無足取。

六、被告於本院前審另辯稱:新光公司並未切實查證,復拒絕提供底冊資料協助處理清查各筆款項云云,惟證人鄭慶仁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先後證稱:「這個案子是被告離職後才由我們處理,在流程上,被告簽立切結書,表示他經手的保費仍有四百多萬未清理,依我們作業,這些不是要收回,就要註銷,而據我們向客戶查證,客戶均有繳給乙○○,並有被告簽名、蓋章,民庭只剩下二百多萬,是因為沒有證據,才會剔除二十六筆,剩下二百多萬。...切結書是八十二年十一月份依公司電腦資料,被告經手的帳目有四百多萬仍未清理,後來被告陸續處理掉一部分才剩三百多萬。因為他這三百多萬未清理,我們才提出訴訟。」(見原審卷第三八頁)、「我們所查證得到的資料,都是一筆一筆查證過,全部都是被告蓋章收錢,就是根據從民訴卷調來的『乙○○保險費明細』附表逐筆清查,都有被告簽章,而有簽章,就表示錢是被告收的。」(見上更㈠卷第七六頁背面)則被告於書立切結書表示尚有四百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保險費未繳後,新光公司業已陸續清查,並剔除一百餘萬元,惟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費,被告始終無法交代流向。雖被告經辦本件大宗汽車保險業務,其中大宇汽車公司部分,本院前審傳訊大宇汽車公司代理人,因該公司業已結束營業,無法傳訊到庭(見上更㈠卷第一二八頁、一三三頁背面)。經本審調閱大宇公司登記事項卡、傳訊該公司負責人甲○○,亦因甲○○業已死亡(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致無從到庭。惟證人即代理匯豐汽車公司保險業務之東光產物保險代理公司之職員高志宏於本院前審結稱:「第一審判決書附表匯豐汽車公司計二百十九筆之保險費均有交給被告簽收,被告並在要保書上蓋章。」(見上更㈠卷第一一八、一一九頁)另新光公司向原審法院民事庭另案訴請給付保險費,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判決新光公司勝訴,被告未上訴而確定在案(見更㈡審卷第四○頁)(按民事判決給付筆數較本案所認定侵占筆數多七筆,詳後述),有原審法院八十三年訴字第一0三八號民事卷影本及民事判決(見上更㈠卷一五0頁)各一份在卷可證。查被告經辦附表一所示之汽車保險業務,依新光公司作業流程,已足認被告均已收取保險費。而被告自書立切結書及至新光公司提出民、刑訴訟迄今,始終未能說明該等保險費流向,顯與常情有違。且附表一所示各筆保險費,就匯豐汽車公司部分,證人高志宏明確結稱係由被告收取;其餘亦經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積欠該等保險費,被告辯稱新光公司未切實查證,顯非可採。至被告於本院前審辯稱未收取附表一編號三○三所示被保險人康寧企業有限公司汽車保險之保險費,惟該公司要保書上載明「收費員:00七四三」,有該要保書影本在卷可憑(見上更㈠卷一0四、九八頁),足見該筆保險費確係被告收取侵占無疑。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

七、證人即新光公司保全部襄理鄭慶仁於原審法院雖證述:「被告在離職前所經手之保險費,經由電腦資料顯示,共有四百多萬元尚未清理,經向被告詢問後,被告簽立切結書表示同意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前處理完竣,但屆期被告僅繳回部分保險費,猶有三百餘萬元未入賬」;及被告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書立切結書,承認經收之汽車保險費四百多萬元簽收未出單之強制卡五十一張,係就侵占金額為約略概數之陳述,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無侵占金額,自應以本院認定之金額為依據。至民事判決雖認定被告侵占三百十一筆保險費,惟我國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認定事實以當事人提出之證據為原則;刑事訴訟則採職權發現主義,本院就被告提出之證據及依職權調查之事證,查明認定被告係侵占附表一所示三百零四筆保險費,自不受民事判決之拘束,併此敘明。

八、查被告係新光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平日以招攬汽車保險及收取保險費為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竟將業務收取之保險費侵占入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所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就業務侵占罪部分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認定被告侵占之金額為二百七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元,核與事實不符。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之金額及犯後迄未向新光公司清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九、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二年間,利用任職新光公司保險業務員職務之便,將其經手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費共三十三筆,合計新臺幣(下同)五十一萬零六百八十一元,予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保險費金額、被告經辦部分代號,均如附表二所載)云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犯有業務侵占犯行。經查:㈠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六所示二十六筆保險費,因僅有要保資料,並無收據等足以證明被告確已收取保險費之資料,新光公司於原審法院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中已撤回該十六筆保險費之請求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原審法院調查時供明在卷(見卷附原審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民事判決)。再其中編號二四之客戶台士花邊實業有限公司已改向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有該公司向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之保單綜合查詢資料影本一紙在卷可考;編號二五之客戶永達廣告材料有限公司係由新光公司業務員莊金若借用被告代號接受客戶投保,亦經證人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證述明確,並有註明「阿若」接受要保之要保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考。足見該二十六筆保險費,均無證據足證係被告所侵占。㈡附表二編號二十七之客戶李珠瑾部分,被告辯稱:係益湖汽車公司業務員虞宗憲收取保險費,惟李珠瑾本人確有於保險費收據上註明「保費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左右(三月十九日交車時)現金交由虞宗憲」等詞,亦有該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憑。又虞宗憲係屬益湖汽車公司之業務員,亦經證人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證述無訛。則該保險費既非被告收取,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侵占該筆保險費之事實。㈢附表二編號二八、二九之客戶加拿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證人鄭慶仁於原審法院調查時證稱:依新光公司之出險紀錄,加拿安股份有限公司出險過三次,前兩次因認該公司未付保險費,新光公司拒絕理賠,第三次出險時,才認被告已收取保險費,才予以出險等語,足見上開兩筆保險費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收取侵占。㈣附表二編號三十至三二之經手人是「楊仲孝」;附表二編號三三收費員是「陳XX」,均無由被告承辦經手或收費之記載,有各該要保書或保險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憑(見上更㈠卷一0五至一0八頁、九八、九九頁)。公訴人認被告有侵占此部分保險費,要屬無據。此外即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附表二所示之侵占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法 官 陳 國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 棟 樑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一┌───┬────────┬──────────┬───────────┐│編號 │客 戶 名 稱 │保險費金額 (新臺幣) │乙○○經辦部分及代號 │├───┼────────┼──────────┼───────────┤│ 一 │江 秋 芬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 │林 恆 春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四 │王 英 興 │二千九百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 │林 國 良 │二千九百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 │呂 學 和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 │曾 淑 真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 │郭 素 碧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 │曾 錦 松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 │歐 文 芳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一 │莊 文 欽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二 │劉 清 河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三 │旺來工程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四 │張 淡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五 │詹 陳 蘭 英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六 │張 鳳 祈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七 │鴻進貿易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一八 │葉 碧 銀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一九 │廖 文 貴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 │吳 水 順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一 │群發實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二二 │伍 國 熾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三 │和松服飾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四 │謝 景 清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五 │鴻進貿易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二六 │陳 有 竹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七 │極上實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八 │林 再 添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九 │弦弘配管工程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三○ │欣亞理貨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一 │大弘裕工程有限公│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司 │ │ │├───┼────────┼──────────┼───────────┤│ 三二 │彬城工程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三 │侑康國際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四 │鋒霖螺絲企業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三五 │胡 清 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六 │企壽龍實業有限公│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司 │ │ │├───┼────────┼──────────┼───────────┤│ 三七 │莊 振 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八 │大峰陶器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九 │成隆發企業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 │永昱金屬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一 │優而興電器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二 │宇益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三 │陳 義 山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四 │顏 青 鋒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五 │林 秀 雄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六 │陳 秀 賓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七 │加企國際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四八 │戴 滄 基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四九 │林 明 賢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 │馮 勝 義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一 │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二 │林 麗 生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三 │林 鍚 德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四 │弘達電機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五五 │劉 國 雄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六 │騏峰塑膠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五七 │簡 明 仁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五八 │鼎奕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五九 │歐太貿易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 │文暢文具印刷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一 │周 文 賢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二 │王 治 強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三 │蘇 忠 文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四 │建 成 香 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五 │林 秋 芳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六 │建順豬內店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七 │聯合空中汽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八 │一一一車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六九 │偉誠汽車商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 │吉利汽車商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一 │吉利汽車商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二 │楊 標 秀 琴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三 │帝偉食品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四 │華鵬貿易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五 │群和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六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七七 │林 啟 明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八 │蘇 東 坡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七九 │東臣實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 │林 文 隆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一 │劉 炎 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二 │林 銘 吟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三 │憬利五金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四 │石泰五金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五 │七漢有限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六 │林 寶 全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七 │北鑫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八 │鼎基工程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八九 │許 淑 玲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 │綺棉時裝社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一 │林 正 雄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二 │劉 煌 貴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三 │陳 幸 賢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四 │林 國 欽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五 │禾將有限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六 │天奇電器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七 │立 佳 商 店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八 │安 美 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九九 │俊發工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南興獸肉店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長曜有限公司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闕 河 林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至德貿易股份有限│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四│鄭 春 梅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喬總服飾開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正裕五金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戴 枝 生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友力水電工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文 朝 北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俊秀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一│亨易實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二│張 玉 山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三│建宏起重工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四│簡 碧 珠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五│沈 玉 柱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六│陳 鴻 村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七│六 合 商 行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八│高 銘 傳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一九│林 啟 明 │三千零九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東臣實業有限公司│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一│匯豐汽車股份有限│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二二│蘇 東 坡 │八千二百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三│楊 東 陽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四│維鼎有限公司 │一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五│高 明 琮 │二萬八千一百二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六│謝 清 漢 │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七│海文企業社 │一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八│吉康興業有限公司│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二九│葉 文 定 │二萬二千八百五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翁 文 杰 │三萬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一│威泰電子有限公司│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二│凱悅服飾行 │一萬四千六百六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三│金 希 源 │一萬七千六百帶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四│新榮興企業公司 │一萬一千二百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五│陳 勇 志 │二萬四千八百三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六│張 鳳 祈 │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三七│祥通汽車拖吊有限│一千七百六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三八│祥通汽車拖吊有限│一千七百六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三九│祥通汽車拖吊有限│一千七百六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四○│新騰企業有限公司│一千八百八十五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一│葉 碧 吟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二│林 當 榮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三│賴 美 芳 │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四│吳 永 順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五│廖 文 貴 │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六│和松服飾有限公司│一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七│謝 景 清 │一萬一千八百四十九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四八│鴻進貿易股份有限│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四九│陳 有 竹 │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群發實業有限公司│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一│鋒興鋼模有限公司│一萬三千九百四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二│葉 象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九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三│弦弘配管工程有限│一萬一千零一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五四│呂 清 山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五│欣亞理貨有限公司│九千零四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六│彬城工程有限公司│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七│薪銘企業有限公司│二萬零八百零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八│大峰陶器公司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五九│成隆發企業公司 │三萬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永昱金屬有限公司│一萬二千五百四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一│優而興電器公司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二│蔣 滬 生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三│宇益企業有限公司│二萬八千一百二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四│林 秀 雄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五│林 明 賢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六│林 麗 生 │一萬二千零七十六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七│林 鍚 德 │一萬一千二百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八│鴻正製衣廠 │二萬六千零四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六九│劉 國 雄 │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騏峰塑膠股份有限│三萬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七一│簡 明 仁 │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二│文暢文具印刷公司│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三│鼎奕企業股份有限│八千三百二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七四│馮 騰 毅 │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五│蘇 忠 文 │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六│劉 吳 秀 琴 │一萬三千八百六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七│林 文 隆 │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八│劉 炎 煌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七九│林 秋 芳 │二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大弘裕工程有限公│九千一百八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司 │ │ │├───┼────────┼──────────┼───────────┤│一八一│林 銘 吟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二│憬利五金有限公司│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三│石泰五金行 │一萬二千五百四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四│七漢有限公司 │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一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五│林 正 雄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六│陳 幸 賢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七│蔡 盛 興 │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八│林 國 欽 │一萬一千二百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八九│禾將有限公司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天奇電器行 │一萬一千零一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一│張 碧 林 │三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二│安 美 行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三│南興獸肉店 │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五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四│立 佳 商 店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五│長曜有限公司 │一萬三千零七十六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六│鄭 春 梅 │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七│至德貿易股份有限│一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一九八│正裕五金行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一九九│友力水電工 │一萬零二百零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俊秀企業有限公司│一萬六千八百一十八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林 國 良 │七萬零七百二十六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二│亨易實業有限公司│二萬八千二百七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三│亨易實業有限公司│一千七百三十七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四│六 合 商 行 │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五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五│瑞智廣告事業有限│二萬四千零五十三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二○六│邱 建 村 │三千三百七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七│高 銘 傳 │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八│瑞智廣告事業有限│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二○九│瑞智廣告事業有限│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二一○│潘 朝 居 │九千七百二十三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一│建順豬肉店 │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二│楊 標 秀 琴 │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三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三│歐 文 芳 │一千零四十二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四│一一一車行 │五千零四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五│華鵬貿易有限公司│二千一百六十九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六│蘇 永 加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二一七│劉 慧 君 │四千九百五十元 │南陽汽車公司(九九一)│├───┼────────┼──────────┼───────────┤│二一八│劉 吳 杏 源 │四千五百八十元 │南陽汽車公司(九九一)│├───┼────────┼──────────┼───────────┤│二一九│羅 海 鳴 │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林周 百 合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一│胡 雪 娥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二│朱 清 埤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三│施 正 國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四│姜 金 玉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五│黃 耀 東 │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六│龔 碧 淑 │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七│周 漢 賓 │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八│黃 麗 鳳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二九│林 榮 英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李 實 村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一│陳 哲 修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二│蘇 明 進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三│邱 清 文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四│詹 金 雪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五│李 明 崑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六│李 益 全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七│商明貿易股份有限│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二三八│李 明 輝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三九│李 許 玉 琇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林 天 相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一│曾 麗 美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二│羅 進 成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三│林 周 百 合 │一萬八千三百零三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四│周 漢 賓 │一千五百八十一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五│李 婉 惠 │二千七百七十七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六│李 朝 貴 │五千二百五十四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七│徐 忠 實 │一千一百六十五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八│林 榮 華 │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四九│陳 哲 修 │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八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李 明 崑 │五萬四千八百一十六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一│李 益 全 │六萬七千六百五十五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二│商明貿易股份有限│六萬七千六百五十五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二五三│李 明 輝 │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八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四│林 智 惠 │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五│黃 耀 東 │四千六百一十六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六│李 珠 香 │五萬一千七百六十六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七│西河紙業有限公司│五萬一千七百六十六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八│馮 中 統 │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一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五九│呂 欣 翔 │三萬一千零二十八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吉帝實業股份有限│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二六一│詹 金 雪 │二萬七千七百九十四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二│陳 淑 貞 │一萬六千一百六十七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三│羅 進 成 │六萬七千六百五十五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四│曾 麗 美 │三萬三千八百一十二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五│李 鴻 祥 │一萬三千九百六十一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六│久慶葬儀社 │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一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七│陳 如 祈 │五千八百八十二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八│陳 逸 峰 │二萬八千一百零四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六九│徐 榮 良 │一萬一千五百三十六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七○│龔 信 旭 │一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二七一│合隆毛廠股份有限│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九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二七二│劉 文 達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三│黃 淑 珍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四│吳 意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五│孫 祿 康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六│黃 昌 模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七│陳 淑 英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八│陳 銘 養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七九│胡 月 華 │二千九百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蕭 玉 衫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一│徐 忠 實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二│巫 滄 洲 │二千九百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三│黃 隆 盜 │二千九百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四│陳 如 祈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五│李 鴻 祥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六│鞠 景 星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七│徐 榮 良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八八│合隆毛廠股份有限│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公司 │ │ │├───┼────────┼──────────┼───────────┤│二八九│陳 淑 珍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吳 意 │三萬二千二百三十二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一│孫 祿 康 │二千四百九十一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二│陳 淑 英 │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二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三│陳 銘 養 │一千五百八十一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四│胡 月 華 │二千一百八十八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五│黃 隆 益 │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六│黃 麗 鳳 │二萬九千九百二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七│鞠 景 星 │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三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八│楊 海 松 │二萬七千七百九十四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二九九│沈 慧 茹 │一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三○○│寶路友國際公司 │二萬一千零一十五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三○一│陳 淑 真 │二萬零三百三十四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三○二│陳 昭 伸 │三萬五千七百九十四元│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八││ │ │ │三二) │├───┼────────┼──────────┼───────────┤│三○三│康寧企業有限公司│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四元│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八││ │ │(原為二萬七千二百七│三二) ││ │ │ 十七元,經批改減險│ ││ ││ 後退還四千九百八十│ ││ │ │ 元) │ │├───┼────────┼──────────┼───────────┤│三○四│蘇永加 │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附 表 二┌───┬────────┬──────────┬───────────┐│編號 │客 戶 名 稱 │保險費金額 (新臺幣) │乙○○經辦部分及代號 │├───┼────────┼──────────┼───────────┤│ 一 │連 金 棗 │一千零五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二 │景行五金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三十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 │周 忠 勇 │四千一百四十八元 │南陽汽車公司(九九一)│├───┼────────┼──────────┼───────────┤│ 四 │李 煥 哲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五 │史 弘 揚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六 │周 宏 恩 │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七 │可貫貿易有限公司│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八 │蔡 阿 興 │二千九百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九 │李 珠 香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 │李 珠 瑾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一 │西河紙業有限公司│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二 │馮 中 統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三 │加詳電業公司 │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四 │華龍電業有限公司│二千九百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五 │古帝實業股份有限│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 一六 │立中公証有限公司│一千零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一七 │呂 欣 翔 │一千零五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一八 │蔡 阿 興 │五萬六千八百五十九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一九 │國壕企業股份有限│二萬四千三百一十九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公司 │ │ │├───┼────────┼──────────┼───────────┤│ 二○ │黃 淑 珍 │一千一百六十五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二一 │林 周 百 合 │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二二 │昇揚實業股份有限│四萬一千三百六十五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公司 │ │ │├───┼────────┼──────────┼───────────┤│ 二三 │華龍電業有限公司│五萬八千八百六十九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二四 │台士花邊實業有限│六千三百二十三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公司 │ │ │├───┼────────┼──────────┼───────────┤│ 二五 │永達廣告材料有限│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一元│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公司 │ │ │├───┼────────┼──────────┼───────────┤│ 二六 │王 清 一 │三萬七千八百九十五元│新光公司南港分公司(八││ │ │ │三二) │├───┼────────┼──────────┼───────────┤│ 二七 │李 珠 瑾 │五萬三千四百三十一元│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二八 │加拿安股份有限公│十萬零五千三百二十八│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司 │元 │ │├───┼────────┼──────────┼───────────┤│ 二九 │加拿安股份有限公│二千九百五十元 │乙○○個人經手(七四三)││ │司 │ │ │├───┼────────┼──────────┼───────────┤│ 三○ │聯致實業有限公司│一萬一千八百四十九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一 │祥偉企業社 │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七元│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三二 │懿展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七百六十八元 │匯豐汽車公司(九九四)││ │公司 │ │ │├───┼────────┼──────────┼───────────┤│ 三三 │吳 彩 鳳 │四萬二千六百七十元 │大宇汽車公司(九八七)│└───┴────────┴──────────┴───────────┘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