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六三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男 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在押)身分證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法 官 蔡 彩 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