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附民上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九十一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 告 兼右 代表人 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三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 告 兼右 代表人 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上訴,惟未為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三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乙○○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自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法 官 林 立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