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О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法 官 施 俊 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彥 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