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五О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四十被 告 甲○○ 男五十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甲○○共同輸入動物用禁藥;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動物用藥品ALBENDAZOLE伍佰公斤沒收並銷燬之。
事 實
一、乙○○係詣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詣榮公司)之負責人,以銷售動植物用藥為業,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八十四年間犯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八十六年間,又犯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再於八十七年間,犯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間,又犯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另於八十九年間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六年四月五日,與廣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卿),二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所進口之貨物為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輸入動物用藥許可證之中國大陸地區生產之動物用藥品 ALBENDAZOLE(在歐洲化學品歸類書籍中,歸類稅別為00000000-0),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二五.五元,總價為美金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五百公斤),竟由甲○○以永嘉公司之名義辦理進口事宜,並提供不實資料予不知情之建中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清一)轉請不知情之繼來企業有限公司,虛偽填具產地為香港、貨品為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化學物品(進口商品標準分類號為二九二四),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五元,起岸價格為美金二千五百元(五百公斤)之不實進口單,向台北關稅局申報進口報關,使不知情之海關承辦人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審查之正確性及管制動物用藥之管理,並於同年四月九日以空運方式輸入進口(貨物箱號一六0),因該案經海關電腦隨機抽選為C三應驗報單,因此由報關行先將報單投至驗貨課查驗,經該課取樣送交關稅總局驗估處化驗組由王麥威化驗,結果確知其為ALBENDAZOLE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甲○○固均坦承其二人分別係詣榮公司之負責人、廣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乙○○於前揭時間有委託甲○○以廣嘉公司之名義,辦理進口ALBENDAZOLE 無誤,但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乙○○辯稱:當時是透過香港秀妍公司向中國大陸上海豐榮化工公司購買進口植物殺菌劑「丙硫米銼」( 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孰知「丙硫米銼」在中國大陸之學名為 ALBENDAZOLE,在台灣經列入動物用藥管理,須事先取得農委會之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本件進口者為成品,即濃度百分之二十之粉狀施菌劑,價格只有每公斤五美元,如果是成分百分之九十八之原料,價格方是每公斤二十五美金云云;被告甲○○則辯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廣嘉公司,自八十四年起因銀行信用狀額度有大量剩餘,為利用銀行給予廣嘉公司三至六個月融資條件,代其他廠商開發信用狀賺取佣金方式營運,由進口廠商自行提供擬進口貨物名稱,數量等資料,經查海關進出口稅則及管制分類後,確認非管制物品,始同意代為辦理進口,彼於本案中,只是借用美金外匯額度給有密切業務往來之被告乙○○作為進口貨物使用,彼不知乙○○所進口者為經列入管制之動物用藥云云。
二、惟查: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由建中船務代理公司轉託繼來企業有限公司辦理報關進口貨物時,所持送給海關之報關資料上填具,貨品產地為香港、貨品為LAURYL DIETHANOLAMIDE 1:1 TYPE化學物品,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五元,起岸價格為美金二千五百元,數量五百公斤,此有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在卷足憑(參見偵查卷第九頁、第二十三頁、原審卷第六十九頁)。但該案經海關電腦隨機抽選為C三應驗報單,因此由報關行先將報單投至驗貨課查驗,經該課取樣送交關稅總局驗估處化驗組由王麥威化驗,結果確知其為 ALBENDAZOLE一節,亦有以上之進口報單及海關簽呈影本(參見偵查卷第十一頁)、化學式(偵查卷第四十七頁、第六十八頁)可參,並經證人楊五雄(參見偵查卷第六頁、第七頁)、李錫福(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張聰禮(偵查卷第四十一頁)、王麥威(偵查卷第四十六頁)等人證述在卷。
(二)另查系爭 ALBENDAZOLE為動物用藥品,茍未取得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核准發給許可證即不得辦理進口一節,業據證人楊五雄(偵查卷第六頁)、何慧珍陳述在卷(偵查卷第十九頁、第二十二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函所檢附之動物用藥品管理規定載稱「進口動物用藥品,須先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或持有該藥品許可證廠商之授權文件,始得辦理進口。目前為止該局未核發ALBENDAZOLE之輸入或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ALBENDAZOLE是動物用之驅除劑,進口ALBENDAZOLE 須先取得該局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同意文件,或持有該藥品輸入許可證廠商之授權文件,不得僅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輸入許可證進口」等語,及同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函、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在卷足憑(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九頁、第七十九頁至八十頁、原審卷第五十一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函(參見原審卷第四十九頁)可參。
(三)被告乙○○雖辯稱:當時是透過香港秀妍公司向中國大陸上海豐榮化工公司購買進口植物殺菌劑「丙硫米銼」( 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孰知「丙硫米銼」在中國大陸之學名為 ALBENDAZOLE,在台灣經列入動物用藥管理,須事先取得農委會之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本件進口者為成品,即濃度百分之二十之粉狀施菌劑,價格只有每公斤五美元,如果是成分百分之九十八之原料,價格方是每公斤二十五美金云云。惟查:系爭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分子式C16H33N03與 ALBENDAZOLE分子式C12H15N302S不同,又分子量分別為287及265‧33,故屬不同之二成份,其
中ALBENDAZOLE 為動物用驅蟲藥一節,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防檢一字第0九一一四一八六五九號函可佐(本院卷第一00頁)。另查觀之偵查卷附第七十五頁之廣嘉公司之進口資料影本顯示:本批貨品國外供應商為湖北蔣元章,國外出口商為湖北化工進出口公司,商品實際名稱:「丙硫米銼」,數量五百公斤,單價美金二十五‧五元,總價美金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運輸方式:空運(湖北→香港→台灣中正機場),引進公司台灣廣嘉公司江先生,備註:3/24由武漢發出,已到台,退到秀研,準備重進等語,偵查卷附第七十六頁筆記簿影本亦記載:類似內容,並加註台灣無此藥等語。足見被告乙○○上揭所稱,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被告甲○○雖辯稱:廣嘉公司自八十四年起因銀行信用狀額度有大量剩餘,為利用銀行給予廣嘉公司三至六個月融資條件,代其他廠商開發信用狀賺取佣金方式營運,由進口廠商自行提供擬進口貨物名稱,數量等資料,經查海關進出口稅則及管制分類後,確認非管制物品,始同意代為辦理進口,彼於本案中,只是借用美金外匯額度給有密切業務往來之被告乙○○作為進口貨物使用,彼不知乙○○所進口者為經列入管制之動物用藥云云。但查詣榮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本即包含有化工原料之進出口買賣、農藥、肥料進出口買賣等項目,此有該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足憑(參見本院第三十七頁、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五頁、第五十頁、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八頁)。詣榮公司本身即可辦理農藥或化工原料之進口事宜,茍其間並無弊端,衡情實無委託廣嘉公司出具名義辦理事項貨品進口之必要。次查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中溪字第三三一號函(參見本院卷九十三頁),函覆本院稱:該行八十六年給予詣榮公司之外匯額度為美金二十萬元,及檢具該公司當年度消耗情形之餘額電腦查詢資料(參見本院卷第九十四頁),見該公司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尚能動支三萬五千八百元美金及四萬二千九百六十元美金,同年十一月十日尚動支八萬元美金等情(參見本院卷第九十六頁、第九十七頁、第九十七頁)。足見,被告二人所稱因詣榮公司之外匯額度不足,廣嘉公司之外匯額度尚有剩餘,是以廣嘉公司借用外匯額度予詣榮公司使用云云,即非可採。另查偵查卷附第七
十五頁之進口資料上顯示:本批貨品引進公司為台灣廣嘉公司江先生,已如前述,且查依照被告甲○○於原審所提出之信函顯示,香港秀研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朱美清曾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致函廣嘉公司給被告甲○○,函中記載本件進口事宜出現誤差經過等情(參見原審卷第十八頁、第三十二頁)。凡此,均可以得知,被告甲○○於本案參與之程度甚深,彼所稱彼僅是借用外匯額度予被告乙○○云云,亦非實在。
(五)另查被告等所申報之進口貨品為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 化學物品(進口商品標準分類號為二九二四),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五元,起岸價格為美金二千五百元(五百公斤);而實際進口之貨品為中國大陸地區生產之動物用藥品ALBENDAZOLE(在歐洲化學品歸類書籍中,歸類稅別為00000000-0 ),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二五.五元,總價為美金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五百公斤);均有如前述。二者價格相差懸殊,衡情,斷無可能被告乙○○僅支付低價商品之價格,出賣人竟主動寄發高價之商品之可能。且查,依照上揭報關資料及廣嘉公司之進口文件資料均顯示,被告等進口者,即為每公斤二十五‧五美金之一比一形式之原料商品至明。另查廣嘉公司之進口資料之備註欄記載:3/24由武漢發出,已到台,退到秀研,準備重進等語,亦見,本件貨品曾一度闖關未遂(該部份未據起訴,亦與已經起訴部份未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經退回香港秀研公司後,被告意圖僥倖再度辦理是次進口事宜至明。
(六)本件貨品乃係經由空運之方式進口來台,衡情因空運之運費高昂,若非高價或急迫性之之商品,斷無選擇以此方式運輸之必要。本案依照報關之資料顯示,LAURYL DIETHANOL AMIDE 1:1 TYPE 化學物品(進口商品標準分類號為二九二四),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五元,起岸價格為美金二千五百元(五百公斤);因總價不高(僅二千五百美金),而重量卻龐大(高達五百公斤),衡情亦無以空運方式輾轉自湖北經香港運至台灣中正機場之可能。反倒是,若被告所輸入者為中國大陸地區生產之動物用藥品 ALBENDAZOLE(在歐洲化學品歸類書籍中,歸類稅別為00000000-0),單價為每公斤美金二五.五元,總價為美金一萬二千七百五十元(五百公斤),方有可能以上揭空運方式輾轉輸入之必要。
(七)被告乙○○於原審所提出之上海豐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函(原審卷第二十七頁),及被告甲○○於原審所出具之香港秀研公司所出具之函件,因均係審判外之意見資料,真實性如何無從查對,不得逕行執為審判之依據,遑論上海豐榮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函其上所記載各種濃度之「丙硫米銼」之單價亦與被告乙○○所稱不符。另查香港秀研公司所出具之函件,是以本院均不予採信。
(八)因海關於辦理進口貨物之審查作業時,因業務量龐大及商品通關之時效考慮,無從針對每一件商品開箱驗貨,大致上,均僅憑申報單據之形式上記載即予核備放行,僅採取電腦隨機抽選方式,選擇小量之商品進行取樣查驗,是以海關公務員於辦理輸入貨品作業時,並無須進行實質之審查,因此,茍申報進口者,對於進口貨物之產地、品名有虛偽匿報之情形,衡情即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無疑義。
(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原審未予詳查,儘信被告與事實不符之辯解,而為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即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按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為禁藥,被告二人明知而使不知情之人輸入,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即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處罰之。另查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申報不實之報關資料,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核其等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公訴人誤引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為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二人對於上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之船務人員進行是項犯行,為間揭正犯。所犯上揭二罪,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處斷。被告乙○○曾於八十一年間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爰審酌被告乙○○素行不佳,前科累累,被告甲○○之前並無犯罪前科,二人利令智昏,心存僥倖,思圖以本案不實之手法達到進口管制動物用藥品之目的,危害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審查之正確性及管制動物用藥之管理,犯罪後又飾詞推諉,態度不佳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系爭動物用藥品ALBENDAZOLE 伍佰公斤,亦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法 官 周 盈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 姿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